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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失业保险基金促就业
[ 社保园地 ] [ 2005年12月2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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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姜艳秋 黄助 实习生丁颖磊)为了更大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调控失业的重要作用,有效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从源头上稳定就业、控制失业,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暂行办法》。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是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和在职培训,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促进就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功能,用促进就业的办法控制和减少失业的重要措施。

  享受基金范围

  (1)履行缴费义务,在实施改组改制、关闭破产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对富余人员通过内部转岗培训进行安置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2)履行缴费义务且连续两年以上未裁员,对在职职工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参保单位;

  (3)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曾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家庭人均收入较低的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就业培训机构、青年见习基地。

  基金支付四项补贴

  (1)对履行缴费义务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改制中通过内部转岗培训等形式自行消化富余人员的,给予单位转岗培训补贴。连续两年以上未裁员的参保单位,有计划地开展在职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稳定就业的,给予在职培训补贴。

  (2)对曾参加失业保险,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较低,进行就业登记并接续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社会保险的连续性促进其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3)对毕业半年后未能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免费为其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鼓励青年见习基地免费提供见习场所,为其提高就业技能,增加就业机会。

  (4)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就业培训机构,通过建立考核制度,根据考评结果,给予专项补贴。

  补贴标准有所不同

  转岗培训补贴标准为:按本市就业培训补贴政策中定向培训补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执行,补贴数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3。

  在职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就业培训补贴政策,根据本单位连续两年培训职工人数和产生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数额不超过参保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3。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可按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个人缴费窗口费率为标准(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1/3。

  大中专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参照现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执行。

  青年见习基地补贴标准:按我市青年见习基地资金补贴政策执行。

  就业培训机构专项补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对就业培训机构考评奖励办法。

  申请与拨付程序

  转岗培训补贴:符合规定的改制单位,要按照本市就业培训补贴政策中定向培训的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并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经审核验收,将资金拨付到单位。

  在职培训补贴:符合规定的参保单位,持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费用原始凭证、近两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及就业部门开具的未退工凭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将补贴拨付给参保单位。

  大中专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办法》中相关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拨付。

  社会保险补贴、青年见习基地补贴、就业培训机构专项补贴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统筹使用不得预提

  促进就业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在优先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正常发放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当年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统筹安排使用,不得预先提取。

  据介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截留、挤占、挪用促进就业资金。有关部门将按照规定严格审核促进就业补贴项目,认真执行拨付资金程序。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以及违规使用补贴的,一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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