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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破解的难题(上)
[ 社保园地 ] [ 2005年12月2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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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道难题。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历了大起大落,在诸多困惑中进退两难,在模式的选择上难以取舍。然而,作为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制度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终究是不能缺少农村这一块的。就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困惑与出路等问题采访了农村问题专家王天意教授。

  探索与困惑

  问: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包括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个方面。请您介绍一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王天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得到完善,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在困惑中徘徊,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农村进入老龄社会的步伐日渐加快,中国农民的养老问题日益严峻。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5岁以上人口已达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8811万老龄人口中,农村为5938万,占老龄总人口的67.4%。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徘徊显得极不协调。

  198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并把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制度统一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从1986年开始,由民政部负责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重点是建立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遗憾的是,这种努力因为种种困难和问题而止步。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6年至1992r年,是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江苏省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座谈会”,确定以一些发达地区为试点,并在这些地方启动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

  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1998年,是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2年1月方案开始实施,后来在各地全面推广。

  第三阶从l998年至2002年,是整顿阶段。1998年,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一时期,农民参保人数下降,农保基金运行难度加大,官方认为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1997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收新业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向商业保险过渡。

  第四阶段从2003年以后,是恢复阶段。十六大以后,中央逐步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五个统筹”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20042005年,更是在事隔18年后连续两年以党中央、国务院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农村问题的第六、第七个一号文件。在这种大背景下,东部地区一些地方渐渐恢复了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努力。至2004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378万人,全年共有20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85亿元。

  问:看来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并不那么简单,不是高呼一下重视“三农”问题就行得通的。那么,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着哪些问题呢?

  王天意:问题之一,法律依据与保障的困惑。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虽然有了十几年的实践,但一直存在法律保障缺失的问题。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准法律依据:主要有1992年1月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应该重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条款。二是相关文件内容:如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六大报告中的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关领导关于重视“三农”问题和农保问题的讲话。

  由于没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各地农保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地方立法难找依据。我曾到烟台、青岛、苏州、无锡、厦门、福州、海口等地农保部门进行过广泛考察,各地农保部门的同志普遍反映,1992年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许多地方显得有点过时,实践中难以行得通,而各种文件和领导讲话的内容过于笼统和原则,他们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稳定性。

  问题之二,财政补贴与兜底的困惑。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一是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二是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这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农保工作根本无法开展。从各地的农保实践来看,要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能否有财政补贴和兜底是关键。社会养老保险不同于商业养老保险,财政兜底是必须的,因为在养老金支出高峰期出现支付困难时,不管地方政府有没有承诺,都必须以财政兜底保证养老金的发放,否则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但财政补贴和兜底做法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就是地方政府要有雄厚的财力,否则是做不到的。以2004年为例,全国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4258亿元,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61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522亿元,地方财政92亿元。如此巨大的财政补贴已经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一种财政负担,而且是为确保社会稳定不得不承受的一种负担。可想而知,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大举进入的时候,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将会越来越大,甚至是难以承受的。

  问题之三,行动与管理中的困惑。其一是管理体制不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分割的现实:民政部门管一块(社会救助):,卫生部门管一块(农村合作医疗),社保部门管一块(养老保险),这种条块分割的现实造成了政策协调、资源共享等诸方面的人为矛盾,不利于农保工作的推动和开展。不仅如此,全国各地农村养老保险部门的归属也是五花八门,有成立农保公司的,有归属社保部门的,有归属劳动部门的,这种状况也加剧了各地的各自为政。其二是养老险基金管理和增值问题多多。按规定:农保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人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但各地对农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过程中,暴露了不少问题。一是基金安全问题。在农保基金的管理中,各地存在挪用、公款私存或委托不当等问题,直接威胁到基金的安全。据统计,至2001年底,全国216.07亿元农保基金总额中,存人银行、购买国债和交财政管理的占87%,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购买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委托贷款、购买股票、直接投资和拆借挪用等占13%。2000年,可正常收回本息的占基金总额的92.93%;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占基金总额的6.39%;已确定不能收回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0.68%。二是基金增值的问题。许多地方农保基金的增值非常大,或是因为财政不兜底,要靠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充抵十年保证期过后的支付问题;或是因为依靠基金自身的增值来支付农保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和中期,由于存款的利息较高,各地农保部门的日子比较好过,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由于存款利息低,许多地方的农保部门开始有些紧张,值得警惕的是,极少数地方的农保部门开始用农保本金来支付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并由此引发过农民集体上访,这一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其三是农保部门编制和人员问题。各地农保部门的编制和人员安排不一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府给编制和定人定岗,工作人员由地方财政解决;另一种是农保部门自收自支,自己定人定岗,工作人员工资自行解决。对此,地方政府和农保部门的立场不一样,政府希望减轻负担,而农保部门则希望解决人员编制以舒缓压力。


作者:王芳  王天意 来源:《社会保障制度》200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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