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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调整
[ 社保园地 ] [ 2005年12月8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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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李晓颦)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规范社会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我市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做了新的调整。

  《意见》规定,汕头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雇)用本市和外地农村户口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农民合同制职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选择以下一种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一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重新就业时,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达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二是根据本人提出的申请,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的,由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汕头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推款手续,办理期限为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四个月内。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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