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时讯 | 保险专题 | 资料中心 | 百姓保险 | 产品大全 | 人才市场 | 黄页 | 博客 | 论坛 | 咨询 | 投诉 | 导航
返回中国保险网首页 中国保险网广告位

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有哪些?
[ 社保园地 ] [ 2006年8月1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组织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有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不包括参加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如共青团、工会、妇联和民主党派。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民办医院、学校和科研单位。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业主具有城镇户口,并雇用帮工的个体工商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政策为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城镇个体从业人员逐年增加。1978年,全国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只有15万人,1988年增加到659万人,1997年增加到1919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的10%以上。其中,有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大,只靠家庭现有的劳动力已不能满足需要,雇用少量帮工。


  根据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一个方向。通过失业保险保障上述各类人员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有利于推动上述组织形式的健康发展,符合改革的需要。之所以未将他们统一纳入适用范围,而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考虑到各地的情况不同,统一纳入的条件尚不成熟。按照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走一步,积累经验,为今后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制度创造条件。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保险案例
保险法规
百姓资讯
产品速递

Copyright © 1997-2024 China-Insurance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凡所涉及保险条款的内容仅供参考,并均以投保当时的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