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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一
[ 社保园地 ] [ 2006年8月10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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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费用筹集

  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负担。个人缴费的比例是按不低于工资基数的3%起步,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达到个人账户保险费的一半;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其中4%左右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左右进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是按11%的比例扣除个人缴费后的部分,和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中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左右划转记入。

  (二)计发方法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一律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蓄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120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3年内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的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增发比例

  办法实施前的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以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系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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