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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社保园地 ] [ 2006年8月10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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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政文〔2004〕80号)精神,经研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就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全市统筹并轨,本县辖区内工伤保险事务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承办。 

  二、实行设区市、省两级调剂金制度。县里每年按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13%上解市工伤保险调剂金(其中3%上解省里、10%作为市级调剂)。 

  三、县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转为储备金,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出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经县劳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 

  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雇工的工伤认定工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五、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费,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来源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县参保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48个月的三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参保企业因工负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县医院)住院或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费用和国家规定的辅助器具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规定应当自费或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将因工负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待脱离危险、生命体征稳定后,应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的,参保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告。参保单位一般应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向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申报工伤医疗费用,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申报的,所需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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