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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调整
[ 社保园地 ] [ 2006年9月13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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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将逐步调整。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这是根据新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进行调整的。

  据介绍,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退休后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后,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全部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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