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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用人单位须为民工办医疗保险
[ 社保园地 ] [ 2006年9月13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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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出台相关规定 参保农民工退休有“待遇”

  贵阳市出台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记者8月31日从贵阳市推动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经贵阳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贵阳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实施。

  《意见》规定,凡是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让农民工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此外,新出台的《贵阳市推进农民工“平安计划”实施方案》确定,将力争用3年时间使工伤保险全面覆盖该市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

  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农民工享受医保待遇

  根据《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4%。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农民工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政策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费用由农民工个人负担。同时,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共同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待遇。为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当与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员一致。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农民工退休享受同等待遇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直至退休的农民工,将在社会保险部门按月领取养老金,符合医保条件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单位其他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退休时参加医疗保险,办理退休手续后,在社会保险部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按照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继续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半年之内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节余资金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贵阳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还规定,用人单位所使用的贵阳市被征地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也根据该《意见(试行)》参加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待遇3年覆盖高风险企业

  根据《贵阳市推进农民工“平安计划”实施方案(2006)95号》规定,为大力推进贵阳市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该市将力争用3年时间(2006年———2008年)使全市的工伤保险全面覆盖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2006年,启动乡镇煤矿、非煤矿山和部分国有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2007年,力争将70%以上乡镇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企业农民工纳入贵阳市工伤保险;2008年底,工伤保险全面覆盖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
 


   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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