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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十一大悬疑全解答
[ 社保园地 ] [ 2006年10月13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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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袁建勇就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修改答记者问

  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养老保险条例已经开始实施。日前,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袁建勇就大家所关心的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我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如何?

  袁建勇:深圳市企业社会养老保险从1982年开始起步,经过20多年的探索实践和发展,基本完成了由企业化走向社会化的过程。目前,它覆盖了我市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人员、农村城市化人员,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概括深圳市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可以看出有以下特征:

  一、覆盖率高。至2006年8月底,深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402万。

  二、养老金水平较高,有力地保障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缴费比例低。2006年6月30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3%。新条例对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虽提高为18%,但仍低于全国平均28%的水平,是全国缴费比例最低的城市。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程度高。深圳早在1992年就通过银行向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是全国最早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城市。多年来,一直做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00%按时足额发放。迄今,我市已在全市整合建成了51个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和622个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正有条不紊地开展。

  记者:为什么要修改我市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条例?

  袁建勇:2005年底,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明确思路和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个人账户的规模、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缴费的激励机制、保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要求。

  同时,随着我市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农村城市化的发展,以及退休人数逐渐增多,我市原有的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也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完全做实,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劳务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偏高,与实际工资水平差距较大;待遇计发办法不尽合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不足。这些都影响到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对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

  记者:我市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袁建勇: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此次养老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二是降低非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三是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提高到18%,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5%提高到8%,企业缴费部分由原来的8%提高到10%。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全额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四是调整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强化了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

  五是设置五年过渡期,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六是增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

  七是建立了非深圳户籍员工一次性养老补贴制度。

  记者:为什么要降低非户籍员工缴费基数下限?

  袁建勇:自2001年2月以来,我市非户籍员工的最低缴费基数定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2005年为例,当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61元,相应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597元。但实际上,我市绝大多数劳务工的实际工资收入达不到这一标准,尤其是宝安、龙岗两区的劳务工,大多数每月只有1000元左右,差距明显。相当一部分劳务工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无法进入养老保险体系。

  我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是要让广大员工加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从而实现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权益。因此,按照国家“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的政策规定,新条例调整了非户籍员工缴费基数下限,使缴费基数与非户籍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基本相当,降低了非户籍员工的缴费门槛,从而使劳务工有能力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权益。

  记者:为什么要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袁建勇:一是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我们必须未雨绸缪,通过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及早进行基金准备,以承接老龄化高峰时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有利于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我国实行部分积累的资金筹措模式,也就是说,共济基金现收现付,用于互助共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积累,用于员工个人未来养老。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退休人员越来越多,为了确保养老金当期发放,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这样既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也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就必须做实个人账户。

  三是有利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基金具有可携带性。因此,非户籍员工流动时,可以带着做实了的账户走,从而有利于参保员工的流动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最终维护其养老保险利益。

  记者:为什么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13%提高到18%?

  袁建勇: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要遵循“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这样养老保险制度才能长期、持续、健康地发展,否则一旦基金出现较大缺口,养老保险制度难以为继,损害的将是全体参保人员长期的根本利益。

  由于深圳是一个年轻的城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直比较低。从1992年8月以来,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1%至19%至17%至13%逐步调整降低,而规定纳入共济基金的比例也由最高时员工缴费工资的6%降为2%。虽然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比较充裕,但随着现在人口逐渐老龄化,我市企业退休人数日益增加,如果不提高缴费比例,企业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也将不能维持收支平衡,个人账户也会无法做实。

  经测算,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13%提高到18%后,可以达到共济基金收支平衡,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做实个人帐户的要求。

  记者:为什么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袁建勇:一是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联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发挥社会统筹的当期共济作用,又要实现个人账户的未来积累。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做实个人账户规模必须适度,小了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不能满足将来所需,大了当前又承受不起,难以做实。因此,经过反复测算和认真研究并经过试点,决定将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二是与新的计发办法相适应。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新老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

  记者:为什么要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

  袁建勇:计发办法是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按照原来的计发办法,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其基础养老金统一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这部分和员工个人缴费水平的高低及缴费年限的长短不挂钩;另外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按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发。

  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员工缴费挂钩不紧密,对员工缴费的激励不足。累计缴费达到最低年限的参保员工多缴不能多得,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二是不符合企业退休人员实际情况。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年以上,而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10年后就领完了,在剩下的时间里,其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将全部由共济基金承担,政府和后期参保员工的负担非常巨大。这两大问题的存在既影响了员工缴费的积极性,也导致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支付年限差距较大,给未来留下了一定的隐性债务。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如果长期运转下去,将给养老基金带来巨大隐患,影响今后全体参保人员的长远利益。

  通过这次改革,原计发办法将得到根本的改变。新办法的激励约束机制体现得比较明显,基本上达到了“多缴费、缴费时间长、多得养老金”目的。同时由于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是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的,仍充分体现了养老保险第二次分配的公平性。

  记者:计发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袁建勇:一是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改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参保员工每多缴1年,缴费比例增发1个百分点;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再统一将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20,而是根据退休人员预期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除以一个适当的计发月数,该计发月数由国家进行统计测算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

  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

  记者:新老办法是如何实现过渡的?

  袁建勇:一是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仍按原计发办法发放待遇。

  二是2011年7月1日后退休的,按新计发办法发放待遇。

  三是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5年过渡期,期间因新、老计发办法改变所带来的待遇差额,按“低补齐、高递增”的原则实行过渡。

  具体过渡方法为:在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老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老计发办法享受待遇。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在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据统计,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在过渡期内,对我市原来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退休时间晚的员工,其养老待遇普遍是增加的,这部分人大约占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83%;反之,对部分缴费工资低、缴费年限短、退休时间早的员工,其基本养老金水平将有所降低,这部分涉及的人大约占17%。但由于新条例设定了5年过渡期的政策,这17%的人的待遇仍会按老办法核算,所以待遇也不会降低。

  记者:新条例将个人账户的规模调整为8%,且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单位缴费不再进入个人账户,劳务工退保只能得到个人缴费部分,是否损害了劳务工的利益?

  袁建勇:第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本义是规定员工工作时参保,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使参保员工能最终实现“老有所养”。而员工退保虽然得到了眼下的短期利益,但却丧失了将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能,这和养老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对不退保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员工,如缴费达到最低年限退休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则其得到的长期利益会远比盲目退保的多得多。

  第二,国家的政策一贯是鼓励参保员工转移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目前国家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劳务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政策,以保障劳务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能有效地转移和接续。其基本思路是非户籍员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帐户的全额和共济基金都将随同转移,届时我市将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

  第三,为鼓励非户籍员工长期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减少盲目退保,新条例增设了非户籍员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的条款,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满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员工,除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由此可见,新条例通过鼓励引导员工长期参保,实现员工退休后老有所养,从根本上保障了员工的长期利益。

  记者:新条例对以前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如何处理?袁建勇:老条例实施期间,员工的个人帐

  户为11%,新条例实施后,员工的个人账户为8%。但老条例实施期间已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额仍维持不变,所有权属员工个人所有,不会按新条例重新进行调整。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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