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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多交的养老保险钱哪去了?
[ 社保园地 ] [ 2006年10月20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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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职工在一家企业工作了几十年,临近退休年龄,所在企业宣告停产或濒临倒闭。更糟糕的是,这家企业还没有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养老保险。原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下属企业退休职工曹淑琴和王瑞萍就遇到过这种情况。

  她们是两位年过六旬的退休老人。2003年二人办了退休手续,如今每月领取五六百元的养老金,本来应该安享晚年了,可是自2004年以来她们一直退而不休,四处上访。二人认为,2003年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在为她们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分别多收了她们7000多元养老保险费。

  退休数年,才办退休和养老保险手续

  曹淑琴和王瑞萍是原松花江地区二轻局下属企业职工,1997年松花江地区二轻局与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合并。两局合并后,所在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二人放假回家。

  2000年和2001年曹、王二人分别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所在企业没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至于办理养老保险更无从谈起。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该条例施行之日(1999年1月22日)起6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但直到2003年7月,在退休职工及部分在职职工强烈要求下,所在企业的主管部门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才为曹、王二人办理了退休手续和养老保险手续。

  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不景气,不能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由职工个人交纳全部养老保险费,从而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一点,记者从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曹淑琴、王瑞萍同志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里得到核实。2003年二人分别交纳了11733元。自2003年8月起,两人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对账单上的迷惑

  2004年11月1日,曹、王二人在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打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发现:一是为二人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的经办人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只为她们缴费至2001年;二是二人个人账户的累计金额仅有三四千元!此项累计金额包括单位缴费划转部分(实为曹、王二人个人承担)和个人缴费部分。其中曹淑琴账户的累计金额为3954.57元,王瑞萍账户的累计金额为4339.15元。当初二人一次性缴费均达上万元,那么二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二人个人账户累计金额之间有一个很大差额,这笔钱哪里去了?

  百般解释难自圆其说

  两年多来,对两位老人提出的以上问题,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有关人员先后给出不同的解释,但均不能令二人信服。

  先是敷衍解释。

  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向二人出示一张2003年缴费单位参保缴费的合计金额收据,这份收据当然不能说服两位老人。

  接着是当面算账。

  负责接待的该局集体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分别为二人算一笔账。二人出示的有该负责人签名的两张手写账单显示,二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自1987年起算。然而2005年2月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相关政策》显示,哈尔滨市于1996年7月1日才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曹、王二人的个人账户对账单也显示,二人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均自1996年下半年始。那么从1987年起算依据的是什么规定?

  该局还有第三种解释:

  在为曹、王二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二人已超过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社保手续条件。经局领导多次协调、努力,才为二人补办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办手续如此难,岂有不花钱的道理?

  二位老人坚持上访告状,该局根据市信访部门要求终于拿出了第一个书面处理意见。8月29日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曹淑琴、王瑞萍同志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里,承认了该局向二人收取的社保费有误差。该“意见”里既无计算依据也无计算公式,只有“重新核算”的结果。其结论为,曹淑琴多交了社保费890.01元,应返还;而王瑞萍却少交了社保费276.25元,应补交。二人仍不服此处理意见。

  第四种解释

  11日记者与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局集体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王原有取得联系。原来早在两年前,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并入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局。王原有认为,曹、王二人缴纳的社保费里还包括“社会统筹”部分,而这部分钱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看不到的。

  那么曹、王二人是否应该缴纳社会统筹款?根据《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养老保险基金中根本不包括个人负担的所谓“社会统筹”部分,即使有社会统筹款,也应该政府或企业承担,不能转嫁到个人头上。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三十九条亦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挪用、截留养老保险金。那么曹、王二人多交的7000余元养老保险费究竟用到哪里去了?哈尔滨市政府哪个工作部门能够给她们解释明白?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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