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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险新规:未缴费发生工伤补缴仍享保险待遇
[ 社保园地 ] [ 2006年11月7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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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顺利实施,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事局近日规定,本年度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由于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原因未能按时参保缴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可在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规定,2006年9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原始材料,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经确认材料齐全的,填写《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用人单位凭审核表、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伤残证,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或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鉴定手续。患职业病或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审核和鉴定(确认)。用人单位凭审核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到参保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从参保之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在工伤待遇的政策衔接方面,本市规定,2005年12月29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2005年12月的退休(养老)金(不含住房补贴、交通费)低于200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0%—75%的,提交退休(养老)金发放凭证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参加工伤保险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005年12月29日至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的工作人员,以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伤残津贴计发基数(工资项目依据津劳局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按照市人事局有关文件规定已经享受因公致残护理费的工作人员,提交主管区、县、局人事部门护理费审批凭证,参加工伤保险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在本文件下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护理费。2005年12月29日前公(工)亡职工的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参加工伤保险后,以本市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原享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停止发放。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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