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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的法律地位亟须明确
[ 社保园地 ] [ 2007年3月30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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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届和谐社会与医疗保险论坛今天在北京召开。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王东进在论坛上指出,我国医疗保险的法律地位亟须明确。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经走过了十三年的风雨历程。十三年辛勤耕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中国特色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基本实现了公费、劳保福利型医疗保障制度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性转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2006年底,全国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雏形初步呈现。

    但是,“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王东进说,目前,我国医疗保险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应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但总的来说,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还没有形成体系,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用较弱。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专门针对医疗保险立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最权威的依据还只是国务院颁布的决定,这给我们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加强费用征收和完善制度带来了困难,成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瓶颈。王东进称,从国际普遍做法来看,没有立法就缺乏强制性,就弱化了公平性和普遍性。而随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推进,医疗保险将面对更为广大的社会群体,将会遇到更为复杂的问题,因此,推进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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