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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类人员可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
[ 社保园地 ] [ 2007年8月2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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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从市社保部门了解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九类人员今年内可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

  据了解,此次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包括:尚未参保现仍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工作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未参保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用人单位使用的城镇临时聘用人员(临时工);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且属财政全额统发工资的人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被判处拘役、劳动教养、羁押、有期徒刑的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原已参保但由于个人原因中断或多次中断缴费的人员等九类人员。其中男性必须为1946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女性必须为1951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个人补缴可以到所在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办理,若是单位补缴可以直接到市深圳路49号市社保经办大厅办理,市民也可以事先到就近的社区咨询详细的相关政策。

  市社保部门提醒市民,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从2008年1月1日起,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只有经劳动争议仲裁或是法院判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按规定补缴,并且在补缴本金的同时一律加收滞纳金。
 
 
    北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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