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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35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处理意见
[ 社保园地 ] [ 2007年8月7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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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尤其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的35项政策进行了细化和说明。这35项政策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本养老金待遇支付、流动人员参保等直接关系到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据悉,随着处理意见的实施,在以后企业改组、改制及多元化的就业形式下,职工群众将享受到越来越人性化、越来越便利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据了解,因历史原因和客观条件所限,部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较晚,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为妥善解决那些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不足,无法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新出台的意见通过延续缴费的方式,允许其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这部分群体缴费达到15年并办理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将显著提高。

  意见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其中,企业职工可以由本人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续缴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当期的计发办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实际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人员,原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原始档案材料,由其本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延续缴费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原一次性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实际领取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额退还。延续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当期有关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延续缴费年限满15年之时至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按国家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下月起按核定的标准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发。

  未参保人员可补缴参加养老保险

  我省现有万余名有国家承认连续工龄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这部分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较为模糊。意见实施后,他们可通过补缴的方式参保。

  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返城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及与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以上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延续补缴到满15年。

  多个账户者只保留缴费额最高部分

  随着市场就业机制的日益建立,部分劳动者在一个以上的工作单位从业现象普遍增多,多重劳动关系、重复参保的现象也随之增加。为解决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意见规定,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当从最早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始,与之后建立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其中个人账户合并时以最早建立的个人账户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只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数额最高的部分,其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作为补充间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本人。重复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返还,合并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废止。

  到外省就业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目前,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到外省就业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是劳动者在外就业时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意见实施后,在外省就业人员将不再为此担忧。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我省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到外省市企业(单位)重新就业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灵活就业,应当与外省市新就业地协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外省市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当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者应当及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外省市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同意在当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在我省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支持),申请不再参加新就业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按我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如果外省市新就业地不同意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要求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在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保留,参保者应当继续按照我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外省市就业结束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回我省,直接由我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给本人。
 
 
    东北网-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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