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时讯 | 保险专题 | 资料中心 | 百姓保险 | 产品大全 | 人才市场 | 黄页 | 博客 | 论坛 | 咨询 | 投诉 | 导航
返回中国保险网首页 中国保险网广告位

福建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保养老险有补贴
[ 社保园地 ] [ 2007年11月6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日前联合下发了《福建省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实施办法》,以鼓励更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保障残疾人个体工商业主晚年生活。 

   按照办法,对于经营收入低于上年度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将按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15%-4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具体补贴比例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采取先缴纳后补贴的办法,即以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上一结算年度内实际缴纳城镇养老保险金额为依据,核准补贴。符合标准的残疾人个体户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福建日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保险案例
保险法规
百姓资讯
产品速递

Copyright © 1997-2024 China-Insurance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凡所涉及保险条款的内容仅供参考,并均以投保当时的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