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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 社保园地 ] [ 2007年11月15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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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为了让广大农民也能实现老有所养,市政府日前出台了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参保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且年满18周岁人员,重点参保对象为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中老年农民。  

  《意见》对农村养老保险提出了原则要求,各地将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办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适当补贴组成,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各类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适当补助。按规定参保并缴费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体享受标准由政府统筹,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及财政可承受能力确定。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含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已符合按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今后如果参加其他养老保险 (障)并符合享受条件的,可退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同时,各地要按照 “自愿选择,只靠一头”的原则处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 (障)待遇的关系。

  据悉,余姚市、慈溪市、镇海区等地区计划在年内率先组织实施.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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