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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信息

产品名称  吉祥卡(A)
保险公司  新华人寿
险种类别  意外保险
保险分类  |少儿险|老人险|其他
适合年龄  |少儿险|20岁以下|20-30|30-40|40-50|50以上
缴费方式  |
保险期限  1年
详细条款  查看
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自进入火车车厢、踏上轮船甲板或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离开轮船或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本附加合同终止
备 注 《吉祥卡(A)》保险由《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与《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组合而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6周岁至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缴费方式:《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3‰;意外医疗保险费率为5‰《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为人民币20元。 
产品特色
案例设计
险 种 条 款   
·保障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保险
·养老保险
·少儿保险
·女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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