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网3月23日讯 食品是人们的头等大事,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食品安全事故一再令人震惊,令消费者担忧。2009年2月,我国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法律意义重大,但实际效果有限,我国实际食品安全状况并未得到明显改善。而且政府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食品安全事故对应的救济制度不健全。引入食品安全保险制度是维护人民基本利益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共同要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通过保险的手段,可以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的各个环节为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食品责任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降低公共事故发生的概率或者挽回损失,但是目前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近期,我市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首批21家实现农产品质量追溯码和食用农产品电子合格证“证码合一”的农业企业,与人保苏州公司签订了食用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总保额高达3500万元。这些企业不仅可享受财政保险费补贴,生产的粮油、蔬菜、水产等3大类20多个品种农产品还将获得保险保障。这是我市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模式迈出的新步伐。
目前,我国发展食品责任保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相关企业承担的民事责任较低,惩戒效果不强,导致企业投保食品责任保险的积极性较低;二是食品生产企业没有主动投保的意识,侥幸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第三,满足需求的保险产品开发需要进一步加强。
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从个人健康和生命安全到地区、社会和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我国法律规定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最高刑达死刑。但法律再严格也不能把食品安全风险系数降到零,这样食品安全事故就不会再发生了。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除了切实执行处罚措施外,还要思考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基本利益,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合理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即将出台。
食品责任保险是保障受害人经济赔偿的有效措施,不仅能使受害人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还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人心,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食品责任保险得到了食品企业的认可。为保证食品行业安全稳定发展,降低自身风险,食品企业开始逐步接触食品责任保险。
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给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设立提供了可行性方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只是起步阶段,很多保险公司也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但是纯属自愿,导致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而不选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因此,为了保障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顺利开展,我国必须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法律环境,政府部门开展实施配套的政策,双管齐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也为食品企业分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