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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需要政府推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于农业科技相对落后,农民尚未彻底摆脱“靠天吃饭”的状况。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历史上旱灾、洪灾、涝灾、火灾、地震、台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等灾害频繁发生;蝗灾、虫灾、瘟疫等灾害也接连不断,给农业、农村、农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频繁,而个体农民自身抗灾能力又极其有限,因此,利用保险手段是降低农业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
    目前,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农业保险机制。由于市场经营主体缺位,导致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国内保险公司很少涉足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农业保险项目种类只限于种养两业,保险品种、经验、人才都比较缺乏。由于对农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缺乏充分的认识,相应的领导部门及责任主体缺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实质性的推动力量。相比人寿和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还呈现萎缩的趋势。
    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由于自身的弱质性和生产过程的特殊性,面临着许多风险,包括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如果风险处理得当,农业将获得持续发展;反之,将给“三农”带来灾难性后果。农业保险业在化解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能通过及时充分的保险赔款,使农业生产得以迅速恢复;减少农民收入波动,安定农民生活,增加农村消费;保障农业投资安全;减轻政府在灾后筹措救灾的财政负担,保障灾后损失得到稳定的补偿,增强农业防灾抗损的能力。
    发展农业保险,政府应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当前,农民的收入偏低限制了其投保能力和投保积极性,在低收入水平下推行农业保险必须借助政府力量的推动,争取政府的支持,特别是政府对于一些巨灾风险的补贴支持。可以采取政府扶持与农民投保相结合的方式,由低保费、低保障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分散风险,减轻受灾损失,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由于农业保险风险较大,技术性较强,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对农业保险应以建立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主、商业性保险公司为辅的经营模式,或建立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将农业保险单独按政策性保险核算的模式来经营。在经营主体的组织方式上,应结合当地农村的实际,可采取公司制,也可采取合作互助制,成立保险合作社,引导农民增强防范意识,减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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