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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万赔案引"争议"
     
 

投保人投保10小时被杀 全国最大寿险案作出判决

  一名某寿险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刚交首期保险费,体检完成不到10个小时便不幸身故,这时,保险公司还没来得及开出保单。这单保险的受益人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附加合同赔付200万元的标准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未收到体检报告、未同意承保为由,拒赔附险200万元。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这起全国时间最短、标的最大的个人寿险理赔案一度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您对300万寿险赔案的看法:
1.法律是公正的,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付
2.对保险公司不公平
3.我国《保险法》还有待健全
4.保险业流程需改进
5.无所谓
其它意见

  庭上交峰:原告、被告各方持词

  在庭上,原告、被告就“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及“通融赔付”等关键问题提出观点,各方持词。

 

  一锤定音: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合同说不清 ,投保人说了算
  由于谢某与被告的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谢某翌日又缴付了首期保费,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有效,谢某、被告均应按约履行。

  律师看法: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判决符合国际惯例,法院的判决跟国内、国际关于寿险的先进理论和实践做法比较一致,很公正。 

 

 
 

加赔200万痛击保险脉动

  无论200万理赔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都为中国保险业敲响了预防投保流程风险的警钟;与国外寿险业采取变通的方法来控制和防范投保流程的风险相比,国内寿险业办法不多。

200万寿险理赔案令人深思 保险业流程需修改?

  一名股份制保险公司人士认为,通过这个案件,发现保险界和一般人对于保险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理解是,经过收费-核保-出单,而一般人的理解是交费就出单,这样的分歧,使保险业界需要检讨现行的流程是否存在应该改进的地方。

300万诉讼案引发保险业“补缺拾遗”

  投保人从缴纳保费到保单开出之间这段时间,对投保人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责任的归属,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在美国寿险业,为了防止因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后合同成立前发生意外而引起纠纷,保险公司一般会在收到首期保费后为投保人提供空白期的免费意外保障,保险责任的额度基本是确定的。因此,我国寿险业流程还有待改进并完善。

把诚信刻在核保流程上

  保险公司的核保流程应该是透明和规范的,对投保人而言是公平的,并符合法律的要求。保险公司在维护、强调自己的核保权的同时不能忽视投保人的知情权和合理期待权。

 

保险法

合同法:()、()、()

“运筹”智选投资连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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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引发保单漏洞之争

  从缴纳保费到保单开出之间这段时间,对投保人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责任的归属,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据悉,与此案类似的理赔纠纷近几年曾经发生了多起。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各保险公司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方式各异,尚没有形成约定俗成的行业惯例。对于保险人预收保费,被保险人在缴纳保费后合同成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寻求切实可行的措施或一种被行业普遍认可的商业惯例?本文作了进一步的论述。

  300万赔案的法理思考

  本文是对此案所提及的关键性问题从法律角度的解释和说明。

  三百万赔案业者叫屈 《保险法》司法解释冷场

  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玉涛表示,此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在《保险法》中表述不清,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一审法院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是正确的。

  最大寿险案判决在法律解释上有误

  无疑,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款的结果是正确的,但是,却有歪打正着之嫌。笔者认为,依照一审法院所引用的保险法进行推理和逻辑判断,是无论如何也推导不出保险公司败诉的结论的。追根溯源,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以及判决理由中,对我国保险法法理的解释有误。

  300万寿险赔案:预料中的劫难

  法律是公正的。事实上,对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法律界普遍认为比较合理。据悉,法院在判决这个案例的时候采用的是“保险合同说不清楚的时候,以投保人说了算”的这种倾向于弱势群体的原则。这与通常按照保险条款和保险经验来判断的方式大不相同。

  最大寿险案几个不能回避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对于要约和承诺之形式未为明确规定,虽保险合同依行业惯例均采书面形式,但就合同形式之问题,保险人通常未做明文规定。而该判决之要旨,在于法院否认了保险人所主张“未同意承保”之抗辩;推论之,法院认为保险人已经同意承保,易言之,法院认为保险人已对投保人之要约做出确定的承诺。该案中,保险人并未为承保作口头或书面同意,那么保险人如何表达承诺?此为问题之关键。

  从300万赔案中反思什么?

  保险中不存在所谓的“国际惯例”,更不能用这种“国际惯例”代替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合同条款优于法律条文,不能说在法律中找不到对应规定就是法律真空。

  300万寿险案折射保险诚信问题

  人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情形:在拉保的时候,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说得天花乱坠,似乎这天底下除了保险,没有更好的投资方式,似乎入了保险就是种下一棵摇钱树。很多业务员的吹牛和煽动,比传销人员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在入保之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想找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则如同孙子见大爷,往往要历尽千辛万苦才能拿到保险金。并且,在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会以各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和理由,拒绝本应支付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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