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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保险代理设立分支机构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被罚款0.6万元 对当事人吴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

[ 2021-04-26 15:47 ]   来源:[ 中国经济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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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发保险代理违规遭罚 为建发股份孙公司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1〕20号)显示,厦门建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设立分支机构未向监管部门报告。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厦门建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对吴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

  厦门建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官网显示,建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系厦门恒驰金融旗下全资保险中介服务企业,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金5000万,是福建省国有背景的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总部位于厦门,为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厦门市保险中介协会主任会员单位。凭借建发集团在全国的业务布局,现已在全国的十多个城市设立分公司,业务涵盖车险、财产保险、人身险、健康险及互联网保险等。

  据天眼查APP显示,厦门建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厦门建发恒驰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5%;厦门建发恒驰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发股份”,600153.SH)全资子公司。

  建发股份2020年年报显示,厦门建发恒驰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建发股份的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分立、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生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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