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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公司前控制人同他人涉嫌伪造借条和承诺书诈骗2200万元

[ 2021-10-18 20:11 ]   来源:[ 中国城市新闻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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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碎尊、陈建和伙同借款人杨琛,卢平等人伪造借条、承诺书、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诈骗2200万,造成我的股权被冻结,在山东费县的厂房、设备、土地、正在进行评估拍卖、为此妻子悲愤两次自杀,目前面临家破人亡的境地”浙江商人王海瑜气愤的说。

  王海瑜在投诉中称,2012年应山东费县政府招商引资,王海瑜,吴碎尊等人成立山东浙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浙通公司),2013年9月10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吴碎尊、陈建和,持股100%;吴碎尊虽任监事,实际控制着公司,因公司缺少资金经营出现困难,由王海瑜注资接管,2014年5月21日,浙通公司法人变更为王海瑜,然而就是在5月21日法人变更后出现的一张借条和一份承诺书改变了王海瑜的一生,把王海瑜拖进无限的诉讼中了,直接导致王海瑜面临家破人亡的境地。涉嫌伪造借条和承诺书的当事人之一吴碎尊也因伪造公章等罪被判刑,然而由吴碎尊,杨琛,卢平引发的诉讼却对王海瑜一家随着吴碎尊的入狱并没有改变。

  王海瑜认为,根据(2019)鲁1325刑初697号判决书及吴碎尊的供述,杨琛,卢平等人的证词,证明了吴碎尊在失去控制浙通公司控制权后,同杨琛,卢平伪造借条、承诺书诈骗的事实,相应的其原来的法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

  借条显示,2013年11月27日,吴碎尊、陈建和、刘风华、王丽梅、浙通公司向杨琛借款2200万元,约定2014年2月24日归还,该借条为打印件,借款人为吴碎尊,共同借款人为陈建和、刘风华、王丽梅;值得注意的是浙通公司并未在打印名单之列,而是后来被人手写并加盖了公章。现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所盖公章为吴碎尊私刻公章。

  对此,王海瑜认为,涉案《借条》涉嫌伪造,借款人吴碎尊、陈建和、刘风华、王丽梅均在打印的格式项下填写了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但没有签署形成日期,与日常交易习惯不符。浙通公司的名称是在其他借款人之间的缝隙中用手填写,是事后添加,且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对于公章的问题,吴碎尊在讯问笔录中称,浙通公司一共有两枚公章,一个是备案公章放在公司财务,另外一枚是为了办事方便,用的时候就带走,是2013年9月10日,浙通公司变更为吴碎尊和陈建和之后让赵中东刻制的。然而,赵中东对此给予了否认,这枚假公章究竟是谁刻的呢?值得深究。

  此外,吴碎尊还称当时的《承诺书》原件应该由杨琛带走了。

  而杨琛的笔录也表明,《承诺书》由其自己从法院带回保存。

王海瑜供图:吴碎尊,杨琛,卢平等人涉嫌伪造的借条

  涉案借条已证明系伪造

  鉴定书表明:现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借条中在借款人栏添加“借款人:山东浙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字迹上的公章与申请人送检的备案印章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此外,借条在借款人陈建和住址处加盖的公章为备案公章;在“借款人:山东浙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相悖。很明显在一张借条上出现一真一假公章,该借条明显是伪造的,吴碎尊也因私刻公司公章罪被判刑。

  对此,吴碎尊的私人出纳赵忠东在判决书称,浙通公司有两个公章,一个放在公司,一个由吴碎尊随身携带。

  王海瑜供图:临沂市公安局的鉴定书认定该借条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

  借条持有人杨琛持该借条于2014年9月16日向没有管辖权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没有将王海瑜列为被告,该院在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转交前于2015年10月16日杨琛追加王海瑜为共同被告并查封了其股权。

  判决书表明,借条持有人杨琛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承诺书显示,该《承诺书》并非原件,而是一个复印件,下端手写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留与公司备查”,王海瑜对该承诺书决不承认,并明确表示从没见过该承诺书,也从没在该承诺书上签过字,该承诺书是吴碎尊,杨琛,和其会计共同伪造的,是有计划,有目的诈骗行为。

王海瑜供图:吴碎尊杨琛,卢平等人涉嫌伪造的承诺书

  涉案承诺书涉嫌伪造

  对此份争议较大的复印件承诺书,王海瑜很是气愤,该《承诺书》主文内容系复印件,对上面签名自己从没认可。该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留与公司备查”,并由吴碎尊签字后加盖浙通公司公章,依交易习惯,当时公司并未交接,原件应由债务人吴碎尊持有,后吴碎尊在浙通公司交接过程也没有交出,因此该《承诺书》是吴碎尊,杨琛,卢平三人涉嫌伪造的。

王海瑜供图:临沂市公安局的鉴定书

  (2015)临民一初字83号、(2017)鲁民终1437号判决书显示,在诉讼期间,在五个借款人只有一个不会说话的浙通公司参与诉讼外,其他借款人吴碎尊逃离费县外,共同借款人陈建和、刘风华、王丽梅均不出庭,浙通公司代理人虽对借条的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众多疑点和辩解均不被法院认可,王海瑜虽不承认承诺书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但依然被判担保责任成立。

  吴碎尊因伪造公章罪被判刑

王海瑜供图:(2019)鲁1325刑初697号判决书部分内容

  判决书显示,2019年2月15日吴碎尊被上海警方抓获,后移交给山东警方,重新揭开了杨琛,浙通公司,王海瑜借款及担保纠份的内幕。2020年7月23日吴碎尊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诉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王海瑜拿着判决书气愤的说,2014年5月21日浙通公司更换法人代表后,吴碎尊,杨琛,卢平有计划涉嫌伪造了2200万的借条后,吴碎尊又给杨琛与分别2014年3月26日出具400万,4月25日出具427万,5月13日出具1200万共计2027万借条三张,后吴碎尊,杨琛,卢平三人又涉嫌伪造了王海瑜担保的承诺书。

  王海瑜认为涉案《借条》没有落款时间,借款期间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且随着吴碎尊的判刑,其供述证明该借条是伪造的证据,其后又有计划的涉嫌伪造了承诺书。判决书以及吴碎尊、杨琛,卢平笔录充分说明杨琛在民事审判做了虚假陈述,明显在说谎,涉嫌与吴碎尊伪造借条证据事实清楚。

  “杨琛山东平邑人,平邑中意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同时也是一个放高利贷者。从借条看,2200万使用半年需要支付利息2027万元,其在没有拿到借款,但却写了借条4227万元,而该承诺书吴碎尊等人所借杨琛款项均有王海瑜担保不属实。杨琛、吴碎尊、卢平三人涉嫌伪造了借条及承诺书,并不是只诈骗2200万元,而是4227万元。随者吴碎尊被判刑,及吴碎尊的供述,三人涉嫌诈骗更加清晰”王海瑜补充说。

  王海瑜认为,通过吴碎尊因伪造公章罪被判刑,以及公安局对借条和承诺书的鉴定文件,吴碎尊与杨琛涉嫌伪造的借条,承诺书被揭露出来,原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吴碎尊、杨琛等人涉嫌虚假诉讼,该案应该给予重新开庭审理。并追纠刑事责任。

  本文根据王海瑜口述、(2015)临民一初字83号、庭前证据交换,庭审笔录,(2017)鲁民终1437号判决书、庭审笔录,(2019)鲁1325刑初697号判决书、吴碎尊供述、杨琛,卢平笔录等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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