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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统筹的前世今生和未来,车辆统筹仍处于“三无”状态

[ 2022-03-12 12:09 ]   来源:[ 网络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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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央广网和中国之声连续报道车险行业,在报道营运车交强险商业险拒保时,还顺带报道了一个行业侧面的幽灵,这就是“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简称车辆统筹。

  一般人看到这个名词,大概率是一头雾水,不明所以,看起来非常山寨,但是她实际上出身“名门”——源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提出的“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说起来,历史也有点古早。

  发文里也给出了明确范围,行业互助。这里的互助,肯定不是像同桌小红和小明互相帮助的互助,而是mutual insurance的保险互助。

  01

  车辆统筹野蛮生长,仍处于“三无”状态

  近年来,车辆统筹的发展呈现野蛮生长的状态。据公安部通报,全国有420多家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其中山东河北最多,水面以下的估计还有数倍之多。以河北中顺汽车服务公司为例,2020年9月以来在河北,广东,重庆等地6省市开设分公司20多家。

  同时,据央广网报道《河北多地营运货车购买“车辆统筹”遭遇理赔难,统筹互助为何难互助》,多位车主投保了石家庄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的互助,出现事故后无法获得赔付,且通过企查查发现这家公司涉及的司法案件中绝大多数涉及交通事故纠纷。河北多位其他车主反映参加的其他车辆统筹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窥一斑见全貌,这个市场应该比较有活力却又混乱无序。

  根据国发【2012】30号,涉及到的管理部门,有交通运输部门,交通安全部门,但实际上处于“无制度,无规定,无监管”的三无状态。

  另外,根据《保险法》的第一百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条款表明若能认定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监管职能在于银保监会。

  尚不清楚,涉及到车辆统筹三个部委之间是否有监管分工与合作。

  02

  激辩车辆统筹属性,洪水猛兽抑或一种保险?

  个人或者企业管理自身的静态风险时,可以采取自留、风险基金、自保、互保、商业保险等方式。其中后三项都属于保险范畴——保险机制的范围很广,并非只有商业保险。

  车辆统筹可以归类到互助或者自保,假如我们把一个运输车队作为一个整体看,它就是自保;如果看作是个体的集合,那么就是互助,比如国内普遍存在的个体挂靠车队(运输公司)。

  岔开一句,最近很多地区的银保监局或行业协会在对车辆统筹做风险提示。比如,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车险消费者时“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建议消费者根据需求,正确选择适合自身的风险防范手段和保险产品”。这个表述值得商榷,车辆统筹是保险,只不过不是商业保险而已。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商业保险行为”,也就是保险法是用于规范商业保险的,给其他形态的保险留出了发展空间的,或许车辆统筹就是其中一种。

  那是不是目前市场上的车辆统筹就无可指摘呢?我觉得至少有四宗罪:

  一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展业,违背了行业内部互助的初衷。

  二是,消费误导。车辆统筹的合同样式,展业宣传,销售话术都几乎和商业保险没有差别。

  前两条,容易擦边非法经营商业保险。

  三是,风险管理水平低下,随处可见的司法判例可以佐证。

  四是,后付费(补收保费)机制或者类精算机制缺乏,现收现付的经营难以为继。

  03

  直面现实,探讨商业保险与车辆统筹共舞可行性

  车辆统筹,师出有名,但是目前市场上的车辆统筹的类商业保险模式不可行,一是法律不允许,涉嫌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二是商业模式不可持续。

  那车辆统筹的未来是什么,我认为是自保管理公司(Captive Management Companies)。即以独立项目的方式,帮助有自保或者互助需求的车队,做保险服务,不承担保险风险,提供保险管理服务。

  客观的说,车辆统筹帮助行业分担了营运车拒保的舆情压力,虽然是短期内的饮鸩止渴,因为车辆统筹绝对玩不转低频高损的营运车业务。

  财险行业肯定不喜欢车辆统筹来虎口抢食,但车辆统筹并非必然非法经营,而且有国务院文件给予的“出生证”,因此行业可能需要考虑如何与之共舞。

  以车险为例,车损险的免赔额部分就给车辆统筹提供了合适的空间,低频高损也正是互助最偏好的领域;但是三责险部分,目前还没有合作的空间,责任限额之上的更高部分,车辆统筹明显难以胜任。但行业会不会随着改革深化,放开产品,也未可知。比如车辆统筹负责三者责任限额底层的20万或者50万部分,更上面的限额由商业保险承担?

  最终,车辆统筹能发展到什么程度,还是取决于它的经营效率,即能否以低于商业保险的附加费用率来经营保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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