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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高诉云南白药案昨日开庭 牙膏安全争议终有答案

[ 2019-01-25 17:40 ]   来源:[ 南方企业新闻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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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4日,湖南长沙律师刘高诉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双拥路分店(下称益丰大药房),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牙膏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云南白药牙膏广告“是否涉嫌虚假宣传”、“氨甲环酸是否违法添加”、“牙膏中含有的氨甲环酸是否存在危害”等核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庭审中,原告刘高认为云南白药集团的虚假宣传及违法添加处方药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等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云南白药牙膏代理律师提交了包含临床医学证明、专利证书、国家相关文件及文献等30多份有效证据,并就本案涉及相关问题进行回应。

  产品责任诉讼请求刘高举证缺乏证明力

  云南白药牙膏代理律师称,本案立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云南白药牙膏产品质量合格,原告刘高在本案提出的质量质疑根本不成立。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高依法应对其主张的涉案牙膏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其损害以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刘高的举证并不具备证据证明力,对云南白药牙膏安全性及功效性的质疑不成立,其提出的产品责任承担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牙膏包装及宣传中组成成分明确虚假宣传不存在

  针对本案核心问题之一:云南白药牙膏是否涉嫌虚假宣传问题。云南白药牙膏代理律师称,云南白药牙膏的包装、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且在牙膏包装及宣传中从未宣称为“纯中药牙膏”,并均已明确该牙膏不可替代药品;在牙膏包装的成分中也明确列明了牙膏的各项组成成分,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对此均是容易直观知晓的;云南白药活性成份及云南白药牙膏帮助减轻牙龈问题的功效经过相关临床效果研究、检验及药理学分析,已经得到科学有效证实,云南白药牙膏特殊之处在于其添加的独有的云南白药活性成分。所以,云南白药牙膏的宣传合法真实,没有任何违反广告法的虚假宣传行为,也恰当履行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义务,虚假宣传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涉案添加氨甲环酸属化学原料不具健康危害性

  庭审现场,云南白药牙膏代理律师也就牙膏中所添加的氨甲环酸是否安全的问题作正面回应。其表示,氨甲环酸本身是一种化合物,只有经过国家批准,将它用于药品,做成制剂(如:氨甲环酸片、氨甲环酸注射液等)才称为处方药;同时氨甲环酸也可在其它不同类别的产品中使用。如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也可用作牙膏原料添加。

  就像化学品氯化钠一样,用在日常生活中是食盐,用在医疗作为原料制成氯化钠注射剂,就是处方药。同时,根据《牙膏用料规范》、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关于牙膏产品中添加氨甲环酸功效成分相关情况的说明》,氨甲环酸属于我国现行牙膏行业可以添加的原料,不具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另外国家相关监管部门也明确了氨甲环酸可以作为普通原料用于化妆品中,因此氨甲环酸并不是像原告所说的危人耸听的处方药。

  对于氨甲环酸的安全性,云南白药方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安全性。并且按相关规定对添加了氨甲环酸的该款产品进行了安全性评价,证据由于涉及到商业机密,原件当庭提交给法官和原告进行了核实。

  针对刘高自行检索的百度百科词条证据和众多网络报道拼凑而来的相关证据,白药方律师指出,医学专业内容是经年累积而非网络截取而来,刘高所提供的证据不仅存在明显错误,并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并认为,刘高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起诉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诉讼目的存疑刘高并非《消法》意义上保护的消费者

  在总结辩论阶段,云南白药牙膏代理律师对刘高此次诉讼目的表示出质疑。认为,刘高是在有关个人和媒体先后就云南白药牙膏含有氨甲环酸成分进行报道,且已经引起公众舆论高度关注的客观背景下,以购买的本案所涉牙膏产品作为本案立案证据后提出了本案的诉请,诉讼过程中也全程由媒体予以跟踪报道,购买被告产品的行为并非为其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其并非《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对此,刘高称:自己长期使用云南白药牙膏,只是恰好在氨甲环酸有舆论争议时所使用的云南白药牙膏用完,购入新牙膏时发现成分存在可能危害人身健康,而提起诉讼。同时刘高也表示,在过往使用云南白药牙膏时并未发现身体异样,但未来是否出现问题,不清楚。

  据此,被告律师表示,消费者的知情权范围是法定的,且应该是合理、适度且善意的。当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有质疑时,可以先与经营方积极沟通,反映问题。一方面帮助经营方改善、提升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也能以更温和的方式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在能够通过良性沟通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大张旗鼓展开诉讼,不仅会直接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也会侵害消费者的整体利益,不利于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健康的市场经济发展,且导致司法资源被滥用。但在消费者沟通无门时,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本案当庭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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