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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连云港中支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被罚款20万元 对当事人朱兵方予以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 2021-01-04 22:35 ]   来源:[ 和讯保险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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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发布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及当事人朱兵方,时任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据调查,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将510笔合计保费金额141.75万元的车险直接业务虚挂在4名未与客户接触、未参与销售过程的个人代理名下,累计支付手续费28.45万元。该4名个人代理人收到上述金额代理手续费后,扣除个人所得税,通过提取现金、微信转账等形式,将剩余27.4万元返还该公司业务员支配使用。

  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朱兵方,是对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管理和领导责任。

  对于以上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决定对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予以20万元罚款;对朱兵方予以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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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当事人:朱兵方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40722197405******

  住址: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

  职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将510笔合计保费金额141.75万元的车险直接业务虚挂在4名未与客户接触、未参与销售过程的个人代理名下,累计支付手续费28.45万元。4名个人代理人收到上述金额代理手续费后,扣除个人所得税,通过提取现金、微信转账等形式,将剩余27.4万元返还该公司业务员支配使用。

  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朱兵方,是对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管理和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关于朱兵方职务聘任的通知、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会计记账凭证、代理手续费发票、虚构中介业务清单、代理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朱兵方予以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2020 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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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2号万源花苑B综合楼合501室

  主要负责人:朱兵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将510笔合计保费金额141.75万元的车险直接业务虚挂在4名未与客户接触、未参与销售过程的个人代理名下,累计支付手续费28.45万元。该4名个人代理人收到上述金额代理手续费后,扣除个人所得税,通过提取现金、微信转账等形式,将剩余27.4万元返还该公司业务员支配使用。

  上述事实,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关于朱兵方职务聘任的通知、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会计记账凭证、代理手续费发票、虚构中介业务清单、代理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予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2020 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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