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消保局日前发布了关于人保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通报。从通报内容来看,人保财险此次遭监管点名通报与其此前开展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有关。
通报指出三大问题
2018年3月,人保财险总公司授权其广东省分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为该集团旗下平台的借贷业务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障,投保人为该集团旗下平台借款人,被保险人为资金出借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截至2019年12月底双方终止业务合作,人保财险累计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保单700余万笔。
根据通报,人保财险存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保险条款三方面主要问题。
具体来看,在与上述集团业务合作中,人保财险业务系统的功能设置为:投保人发起触发(查询、下载等)动作,系统中才能生成相应正式的电子保单,即电子保单不触发就不生成。人保财险在承保后,未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也未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成功短信。
银保监会消保局同时指出,人保财险在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中,未对任何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进行核定,直接采用该集团对单一客户进行差异定价后推送给人保财险的保险费率数据进行收费、承保。
此外,人保财险也未按照向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测算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通报显示,2018年3月,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与上述集团签订的协议中约定适用条款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该条款于2013年12月备案通过。2019年1月,人保财险《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备案通过,原《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同时废止。但是,2019年2月后,人保财险承保的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投保单/保险单所附条款仍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涉及保单150余万笔,保费收入近4亿元。
人保财险信保业务“急刹车”
信保业务是近年来人保财险业务中的焦点。数据显示,2019年,人保财险信保业务亏损约28.8亿元,而在2020年上半年,人保财险信保业务累计亏损约29.5亿元。
在信保业务“踩雷”遭遇巨额亏损的背景下,人保财险的信保业务也踩下“急刹车”。2020年三季报披露的保费收入数据显示,2020年前9个月,人保财险信用保证险业务累计原保费收入同比下降71.2%。
对于信保业务,人保财险副总裁沈东在2020年8月举行的中期业绩发布会上回应称,2020年上半年,人保财险着力推进融资类信保业务清理整顿工作,逐步出清存量风险。截至2020年6月30日,融资类信保业务的风险敞口明显下降,其中,线上消金业务再贷款的资产规模大幅下降,存量资产加速出清。此外,沈东还透露,重大亏损的项目到2020年年底之前的风险大部分可以出清,有少量要延续到2022年,但是占比较小,预计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实现风险的全部出清。
人保集团总裁王廷科也表示,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下一步其信用险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定位是梳理存量,压减风险敞口,优化增量,端正经营理念,调整思维方式,强化风控信用风险防控,专业化管理,理性化发展,审慎经营。
监管收紧信保业务
保证保险在2018年异军突起,成为产险领域非车险第一大险种。但在信保业务规模扩张的同时,伴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也发生了变化,一些保险公司在信保业务上相继“踩雷”。在此背景下,2020年以来,银保监会持续强化信保业务监管。
2020年5月,银保监会出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重点聚焦高风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并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
考虑到受文件性质、篇幅体例等方面的限制,《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难以对具体内容进行逐一细化,银保监会于2020年9月发布《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通过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降低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基础。
在近期发布的《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银保监会又再次明确,保险公司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并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避免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风险较大的信用保证保险,特别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