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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违法行为 当地监管对其罚款35万元

[ 2021-02-01 11:45 ]   来源:[ 中国经济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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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月29日披露了阿勒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2号、3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违法行为,阿勒泰监管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罚款35万元,对时任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总经理顾霞、总经理助理程鹏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3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违法行为,包括(一)虚列咨询费套取资金:2019年,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通过北京飞猪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虚列咨询费套取费用,共计349万元,用于支付其他费用。(二)虚列办公费套取资金:2019年,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北屯支公司虚列办公费,共计38万元。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鉴于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暴露问题,阿勒泰监管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予以罚款35万元。

  时任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总经理顾霞在任职期间,主管全盘及车险业务,对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承担直接主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阿勒泰监管分局决定对顾霞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时任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程鹏在任职期间,协管车险业务,对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承担直接分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程鹏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阿勒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顾霞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时任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总经理顾霞在任职期间,主管全盘及车险业务,对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承担直接主管责任,导致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一)虚列咨询费套取资金

  2019年,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通过北京飞猪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虚列咨询费套取费用,共计349万元,用于支付其他费用。

  (二)虚列办公费套取资金

  2019年,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北屯支公司虚列办公费,共计38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顾霞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证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勒泰银保监分局

  2021年1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阿勒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

  地址:阿勒泰市迎宾路克兰区45号六方城1栋A3-2四楼

  法定代表人:顾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一)虚列咨询费套取资金

  2019年,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通过北京飞猪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虚列咨询费套取费用,共计349万元,用于支付其他费用。

  (二)虚列办公费套取资金

  2019年,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北屯支公司虚列办公费,共计38万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取证的档案资料、经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有权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鉴于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暴露问题,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予以罚款35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证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勒泰银保监分局

  2021年1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阿勒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程鹏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时任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程鹏在任职期间,协管车险业务,对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承担直接分管责任,导致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一)虚列咨询费套取资金

  2019年,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通过北京飞猪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虚列咨询费套取费用,共计349万元,用于支付其他费用。

  (二)虚列办公费套取资金

  2019年,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北屯支公司虚列办公费,共计38万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取证的档案资料、经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有权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程鹏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岗位分工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程鹏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证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勒泰银保监分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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