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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套取防预费用于人员激励 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被罚款15万元

[ 2021-03-03 22:15 ]   来源:[ 中国经济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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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日前公布了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通过农险业务科目列支防预费11.33万元,实际并未用于购买生猪防预服务,而是套取10.75万元用于农险部门人员激励。

  时任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直销业务一部客户经理罗凤玲负直接责任。时任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向祖吉负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向祖吉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罗凤玲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亚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36.04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于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简称“中国财险”,股票代码02328.HK。人保财险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为68.98%。

  2011年6月15日,关于张伟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渝保监产险〔2011〕62号)显示,核准向祖吉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86-92号2-3

  法定代表人:陈攀

  当事人:向祖吉

  身份证号:51022719690701****

  住址: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正兴街****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当事人:罗凤玲

  身份证号:51021319730107****

  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长征一村****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直销业务一部客户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通过农险业务科目列支防预费11.33万元,实际并未用于购买生猪防预服务,而是套取10.75万元用于农险部门人员激励。

  时任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直销业务一部客户经理罗凤玲负直接责任。时任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向祖吉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报销凭证、情况说明、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向祖吉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罗凤玲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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