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华农险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警告并罚款11万元,前后两任董事长合计被罚3万元。
经查,安华农险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项,一是指定临时负责人未报告,二是提交监管部门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2月27日,安华农险时任董事长李富申行使总经理职权。2019年1月3日至2月14日,安华农险时任董事会临时负责人张韧锋行使总经理职权;2019年8月16日至9月23日,安华农险时任董事长张韧锋再次行使总经理职权。
银保监会认为,上述期间董事长、董事会临时负责人实质上承担了经营管理层临时负责人的职责。安华农险未就其指定李富申、张韧锋担任经营管理层临时负责人的决定向监管部门报告,且李富申临时负责时间超过监管规定的3个月,张韧锋前后两次履行经营管理层临时负责人职责。李富申、张韧锋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项违法行为是安华农险于2019年5月6日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的《2018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中,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会议部分独立董事表决和发表意见情况的记载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不一致,且报告记载前后存在矛盾。就此,银保监会认为,张韧锋作为时任董事会临时负责人签署该报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问题,机构和个人也提出了申辩。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均要求保险机构重要岗位人员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履行职责;公司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等主张不构成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安华农险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报告中存在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记载,该违法事项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基本要求,以及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法律责任,处罚适用法律和定性准确。因此,银保监会对安华农险和张韧锋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银保监会认为,上述指定临时负责人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原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公布,原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修改)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四十六条,对安华农险、李富申和张韧锋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元。上述编制和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安华农险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韧锋警告并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