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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保险代理人追责机制正在监管层面推进落实 中国人寿多名离职员工被调查

[ 2021-08-09 14:43 ]   来源:[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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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网8月9日讯 近期,保险规范性文件频出,保险业呈现出严格监管的趋势;叠加行业转型,保险代理人向外扩张。寿险精算新规有利于保险代理人的职业吸引力和稳定性,也为保险代理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代签等问题层出不穷。代理签名引起的问题不仅包括保险合同效力的确定,还包括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责任的确定。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有过错,保险合同有效,委托人(即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规定的保险义务。但是,保险公司可以要求保险代理人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保险代理人离职后的追责机制正在监管层面推进落实。近日,上海银保监局连发数封“个人接受调查通知书”,急找已离职的失联保险代理人。

  上海银保监局在通知书中表示,近期接到举报,称田某、王某、杨某、龚某、卢某、钟某在担任中国人寿(601628)上海市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存在违规行为。上海银保监局曾拨打上述涉事人在保险公司留下的电话号码,但均无法联系到他们。根据调查工作需要,要求上述涉事人在限定日期内携带身份证件到上海银保监局接受调查,就举报事项做出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涉事人有如实接受询问、协助调查、提供证据的义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保险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延续粗放的发展经营模式,保险代理人“大进大出”,甚至部分代理人在一家公司供职时间都不超过一年,存在“把保单卖给亲朋好友熟人后就转行”的情况。为了尽可能多拿到保险公司的奖金奖励,部分代理人往往会想方设法售卖保单,实操中可能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些代理人赚完佣金就离职,不仅消费者找不到他们,甚至连保险公司也找不到他们。

  为解决这一难题,银保监会今年1月起施行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在实操中,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的花样不少。一是不如实、不准确地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二是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三是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甚至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而诱导消费者购买。还有的代理人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误导消费者投保一些根本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

  银保监会公布的今年一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数据显示,涉及人身保险公司投诉中,销售纠纷占比达到41.19%。销售纠纷投诉量居前10位的人身保险公司,一季度投诉量同比涨幅均超过100%。投诉量第一的某大型寿险公司一季度的销售纠纷投诉量甚至高达2500多件。

  普华永道发布的《2021年二季度保险行业监管处罚分析》报告披露的数据显示,2021年二季度,银保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保险业共开出466张罚单,罚金总计6096.45万元,涉及124家保险机构,主要为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中介机构等3类公司。

  一家寿险公司个险团队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正在加大保险代理人销售乱象治理力度,今年4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后,各地银保监局普遍加大了摸底排查及乱象整治力度,治理单位从省市级分公司下沉到县级分支机构。该公司已经出台详细明确的销售话术规范,若因代理人销售误导等问题引发消费者投诉的,查实确为代理人过错所导致的,代理人将受到扣除佣金等处罚。

  目前,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如平安人寿,已经采用技术在线签到,开展手机人脸识别双录,即录影;一些境外人寿保险公司也采用双录入保人的及时说明、如实告知等方式,有义务修复电子证据,并通过电子签名等方式予以确认。但即便如此,技术进步也无法阻止所有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比如笔者在采访从业者时,还听说有现场诱导签收等事件,代理人用“不上镜头,沉默”的现场引导规避。合同承保条件,如果事后发生纠纷,被保险人取证极为困难。因此,无论如何,代理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仍应严格遵守业务规则,而不是试图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规避。因此,保险代理人需谨慎行事。这也是规避自身法律风险和规范经营活动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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