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保险合同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据了解,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衔接规定和生效日期。此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首次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比较信息(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新国际会计准则IFRS9(《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IFRS17(《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的实施备受保险业关注。
财政部表示,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完善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财政部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一家保险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因为IFRS17和IFRS9对保险公司收入、结构、信息系统和财务系统的影响很大,所以需要保险公司投入大量的资源进行改造。据了解,对上市保险公司要求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规,对非上市保险公司要求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规。当前我国上市保险公司中只有中国平安已执行IFRS9。
此次《征求意见稿》拟对IFRS17衔接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小范围修订,旨在提高首次同时执行IFRS17和IFRS9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比较财务报表数据的有用性。
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许多保险公司将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首次同时执行IFRS17和IFRS9。然而,他们面临两项准则衔接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具体而言,IFRS17要求企业提供从过渡日至首次执行日前的期间内遵循IFRS17的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保险财务损益、保险合同负债等的财务报表数据。但IFRS9允许但不要求企业重述金融资产的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同时,IFRS9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不适用本准则。上述规定之间的不一致,将导致保险合同负债和其相关的金融资产之间产生会计错配问题。
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首次同时执行IFRS17和IFRS9的企业,允许其因执行IFRS17范围内合同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采用分类重叠法。
同时,如果企业采用分类重叠法,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在IFRS17过渡日,采用分类重叠法的企业应当以过渡日可获得的合理且可支持的信息,确定金融资产的分类,且该分类应当与预期的首次执行日确定的金融资产分类保持一致。
此外,采用分类重叠法的企业应当根据该分类的结果列示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信息。企业在采用分类重叠法时,无需应用IFRS9中有关减值的规定。金融资产原账面价值与过渡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过渡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值得关注的是,在IFRS9首次执行日,无论企业是否采用分类重叠法列示金融资产的比较财务数据,都应当按照IFRS9的衔接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而不适用分类重叠法要求的情形包括:一是与IFRS17范围内合同无关的活动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二是IFRS17过渡日之前报告期间的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在生效日期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有权选择是否应用上述衔接规定,如果企业选择应用该规定,则应当于首次执行IFRS17时,一并执行《征求意见稿》对IFRS17衔接规定的小范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