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10号】明确,要因地制宜开展城市巨灾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领域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上述文件发布的前一天,5月12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加快发展巨灾保险助力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一文,文章指出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推进巨灾保险工作,指导保险业运用好创新思维和系统观念,在产品定价、技术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全面激发巨灾保险发展潜力,加快构建包含地震、台风、洪水、强降雨、泥石流等灾害在内的多灾因巨灾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巨灾保险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让巨灾保险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十四五”规划亦提出:“要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多省市踊跃探索试点经验
巨灾保险,指的是政府运用保险机制,通过制度性安排,将因发生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可减轻政府和财政负担。
2021年9月,银保监会召开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参与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座谈会指出,近年来,银保监会立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大局,持续加强自然灾害金融服务政策引领,推动地震巨灾保险试点成效初显,不断巩固农险高质量发展基础,统筹做好洪涝等灾害保险应对,支持探索参与灾害管理新模式,积极为我国自然灾害防治贡献力量。
本报记者梳理发现,2016年5月,原中国保监会、财政部明确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以地震灾害为突破口,以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初步建立起符合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地震巨灾保险体系,并安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40余家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服务。
根据银保监会最新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累计为全国1674万户次城乡居民提供6424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累计支付赔款7037万元。
此外,在甘肃马拉松越野跑事故、湖北十堰燃气爆炸、河南山西等地暴雨等事故灾害中,保险成为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的重要机制,为公众恢复生产生活提供经济补偿。
例如,在2021年河南特大暴雨洪灾中,2021年7月17日~8月25日,河南保险业共接到理赔报案51.32万件,初步估损达124.04亿元,保险业承担损失比例达到11%,而在2020年应对长江流域洪水灾害时,这一数字为7.8%。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灾害风险状况、经济发展情况和保险渗透程度存在较大差异的现状,2013年开始,保险业配合各地政府探索开展从当地保险保障需求出发,适合当地实情的地方性巨灾保险试点业务。
目前,已有福建、浙江、北京、江苏、深圳、宁波、山东、云南、四川、广东、厦门、重庆、河北、海南、上海、宁夏、湖北等10多个省市结合自身风险特点先后开展实践探索,积累巨灾保险试点经验。
例如,浙江省自然灾害频发,每年都会受到台风、暴雨等影响。近年来,浙江银保监局推动多个地市开展不同形式的巨灾保险探索,涵盖人身伤亡救助和财产损失补偿的民生保障型保险、以台风灾害等级作为理赔依据的指数型保险等,成效明显。公开数据显示,在2021年台风“烟花”中,浙江各保险公司(不含宁波)估损金额5.3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的17%以上,是浙江近年来保险赔付占比最高的一次。
广东省地处沿海,每年台风、暴雨、洪涝等气象灾害亦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广东巨灾指数保险是运用现代金融手段提升灾害风险管理能力的创新实践,以连续降雨量、台风等级等变量指标为保险赔付依据,保障因台风、强降雨造成的政府灾后财政支出,在上述指标达到规定阈值时,即可快速启动、准确开展保险理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灾后救助资金压力,对救灾和重建工作的迅速开展起到了保障作用。根据相关资料,广东巨灾指数保险已覆盖全省(不含深圳)19个地市,累计实现保费收入约10亿元,完成赔款超过10亿元。
种种情况显示,近六年来,保险业积极践行巨灾保险制度要求,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推动巨灾保险发展,巨灾保险运营服务体系逐渐完善。
扩大保障覆盖范围积极创新
“车险、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险、运输险、农险等,均包含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障。同时业内已推出综合性城市巨灾保险产品、损失补偿型保险产品、巨灾指数保险产品、农房保险产品等创新型巨灾保险产品。”一家大型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险负责人孙华对记者表示。
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各地根据自身风险特点,创新开发了多种形式的巨灾保险产品。
不仅如此,巨灾保险覆盖范围亦在逐步拓宽。
2022年4月29日,宁波银保监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宁波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意见》要求,加大重大项目自然灾害保障力度。
实施新一轮巨灾保险,拓展保险保障范围,建立健全水灾远程定损系统、灾害风险管理数据库和巨灾风险地图。推进新一轮普通国省道巨灾保险试点,探索开展农村公路巨灾保险,推动堤防(海塘)灾害综合保险、水库综合保险全市扩面,加大对重大工程建设自然灾害的保障力度。
据了解,深圳银保监局在《推进深圳市2022年巨灾保险方案落地》文件中表示,要保障灾种全覆盖。新方案将承保灾种扩大至承保区域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所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灾后救助扩面增效。由原方案过渡期生活救助扩展至农牧渔业受损、住房受损、冬令春荒等所有因灾导致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情形,并在具体保障项目上向深圳高频受灾灾种倾斜;保障额度大幅提升。总责任限额23.5亿元,人身伤亡救助每人每次限额35万元。
2021年10月20日,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在金融街(6.270, -0.05, -0.79%)论坛上表示:“我国巨灾保险以地震为主要灾因,亟待将台风、洪水、干旱等纳入覆盖范围。”同时,他认为,保险业参与灾害风险管理,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努力:“第一,在全社会的观念上,要改变政府包揽的灾害管理与救助模式,将保险纳入国家灾害救助和应急管理体系,推动保险业深入参与灾前预防、资金筹集、灾后补偿、恢复重建的各个链条。第二,在企业发展战略上,避免‘就产品说产品,就费率说费率’,主动‘跨前三步’,甚至‘跨前五步’。保险业可与农业、地质、气象、水利和应急等部门加强行业联动,联合或资助专业机构开展灾害机理和灾害预防研究。第三,在行业经营机制上,推动形成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渠道,加大再保险的供给,提升风险转移和分散能力。”
法规配套仍缺乏标准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持续的探索,我国巨灾保险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依旧存在较大的保障缺口,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受访业内人士均认为,要建立起多层次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尽快推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制度框架、组织形式、运营模式、产品设计、分担机制等,规定参与巨灾保险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完善再保险体系等。
“顶层设计和政府推动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至关重要。但是我国巨灾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配套政策尚未落地,地方政府推动巨灾保险发展暂时处于无据可依的状态,直接影响了巨灾保险的保障覆盖。同时,国内对巨灾保险的范畴还没有统一界定标准,导致实践中不能很好地把巨灾风险和普通风险区别开来,容易造成巨灾保险制度效率不足、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上述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
此前银保监会召开的全系统2021年年中工作座谈会暨纪检监察工作(电视电话)座谈会上,指出要推动巨灾保险试点和立法,将更多的自然灾害纳入保障范围。2021年12月10日,郭树清主持召开的银保监会党委(扩大)会议上,亦明确表示推动巨灾保险试点和立法进度。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卫东在《新时期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完善探讨》署名文章中表示,巨灾保险制度能否成功或可持续实施,至少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经营巨灾风险的可持续性。巨灾风险“高裂”特性,破坏性巨大,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的谨慎经营。因此,建立合理的、科学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方式十分重要,即风险如何在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政府之间进行分散。二是政府和公众的认可与支持。巨灾风险的“低频”特性决定其出险率低,决定了无论是政府主导型和个人自愿型的投保,投保及连续性投保的意愿不高,如何让政府、民众在未出险时,也能认识到投保的意义和感受到保险的服务,是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制度设计,特别是巨灾准备金建立、宣传、服务时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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