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合同变更与终止
1.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2。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请求解除强制保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停驶;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确认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终止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和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保险标的不能返还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所列的交强险合同时,保险人将按Et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发生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时Et结束时的保险费。
补充条款1。因履行交通强制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险单未指定仲裁机构或者发生争议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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