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失业保险基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局:现将《失业保险申领和支付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实施。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就业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失业后要求在居住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向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登记,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向居住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申领失业保险金, 并按原统筹地区的缴费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三。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请于11月30日前将所需报名表数量报省劳动服务公司。
附件:失业保险申请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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