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的特定条款有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受益人规定、保单贷款条款等。
1.宽限期条款是指在分期付款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能按时支付第二次及以后的保费(如果投保人未能支付第一次保费,人寿保险合同一般不生效),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内(一般为30或60天)仍然有效,保险人仍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责,但应当从保险费中扣除所欠保险费。申请人在宽限期后仍不缴纳保险费,且无其他约定的,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后次日起失效。
2.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中常见的条款之一。如果保单持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未支付保险费,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保单将失效并暂停。此外,对于万能人寿保险,如果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成本,保单也将到期。然而,暂停保单与终止保单是不同的。被暂停的保险单仍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申请恢复。
3.不丧失价值条款是指当投保人不能或不愿继续支付保险费时,保单项下累积的责任准备金可作为退保或单项保险费以现金形式退还给投保人。原保险单可变更为全额支付保险单或延期保险单,如何处理由投保人自行决定。只有分期付款的人寿保险合同才需要包含无价值损失的可选条款。在支付单项保险费时加入这一条款显然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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