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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14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 2018-12-28 10:09 ]   来源:[ 都市消费晨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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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消费晨报讯(记者马蓓)新疆第14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可享受更高的工伤保险待遇。

  12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此次调整标准分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类。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33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97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84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79元,伤残五级每月增加142元,伤残六级每月增加132元。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5元。

  2017年住院伙食补助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给予补助,标准为每天18元。以后年度按照人社部要求每年进行调整,具体标准按照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确定。

  此外,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据自治区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伤残津贴是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发放。这里所说的增加是在伤残人员原来津贴的基础上增加,比如一级伤残人员刘某去年的基础津贴是2000元,此次增加233元后,伤残津贴提高至2233元。

  据介绍,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依据的是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因此调整后标准的执行期向前追溯。此次提高后的待遇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增加的待遇将于今年12月底前予以补足。

  据悉,这是自治区自2004年以来第14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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