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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正在推进保险投诉纠纷调解管理平台建设 探索实施“互联网+调解”工作模式

[ 2021-05-25 17:38 ]   来源:[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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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网5月25日讯 随着风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购买保险来转嫁自己或家人的风险。在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前后容易发生各种保险纠纷,给消费者造成了诸多不便。一般来说,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保险责任的归属和赔偿金额发生争议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目前,法律体系中有许多解决民事纠纷的正常渠道,如仲裁、民事诉讼、调解、信访等。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投诉纠纷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为探索建立专业高效、快速便捷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5月20日,湖南省地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就该项工作进行了专题研讨和深入交流。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杨利田介绍,目前已成立湖南省银行保险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正在推进保险投诉纠纷调解管理平台建设,该平台主要探索实施“互联网+调解”工作模式,实现保险咨询、投诉、纠纷调解信息管理的数据化,智能化。平台在基本理念和规则上对传统的线下调解进行了沿袭,完整地保留了当事人意思自愿、低风险性、高效率、低成本等传统调解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要素和优势,并融合了互联网优势,将申请、选定调解员、正式调解、出具调解书等一系列流程统一通过线上系统完成,真正实现“一趟都不用跑”,最大程度上将时间和空间束缚降到最低。平台还进一步规范保险纠纷调解业务流程,为调解工作建立文书、合同、法规、案例、文件等内容管理系统和其他所必需的人员、设施、机构等的资源管理系统。平台架构总体为“一个核心,多个模块”,调解管理功能是平台架构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功能,其他模块主要有投诉管理、资料库、查询与统计、调解员管理、后台管理、数据备份等。同时平台还可与人民法院、司法局、省消保委、鉴定机构、便民服务桥、律师协会等外部系统建立接口。

  最近几年来,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启动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以来,司法调解和保险业调解实现了良性互动,建立了全方位的保险纠纷解决渠道,规范了工作流程,缓解了办案压力,案件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对有效防范纠纷风险积累和矛盾激化,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今,消费者的权益意识日益增强,保险纠纷更加频繁,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也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在日益复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中,专业能力的缺乏,加上个别员工的误导性销售或未能履行及时解释的义务,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感到强烈的受骗。只靠打官司,用强硬手段解决纠纷,也会对保险公司的职业形象造成很大损害。通过诉讼外的调解机制,消费者可以获得独立、客观、公正的方式免费解决纠纷,避免对立情绪的激化。同时,这个过程也是一个很好的消费者教育过程,让他们更多地了解保险知识和行业惯例,弥补自己认知上的不足。引入调解机制可以为解决纠纷和降低成本提供更多的选择,应该得到很好的探索、尝试和实施。

  科技赋能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建设。依法遵循保险纠纷调解的基本要求,为群众提供低成本、简单程序的纠纷解决服务,积极推进交通事故和医疗纠纷处理领域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降低对接成本,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对接效率,方便各方通过网络对接、网络视频和在线服务解决冲突。要总结对接机制的先进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努力完善保险法律体系。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深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任务的深化落实,是关注民生、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是推动保险法制创新完善的有益实践。要把深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作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抓手,积极发挥专门领域与行业监管部门联合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试验田”和示范作用,畅通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做好诉讼与行业调解的有机衔接、协调配合,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行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也为促进世界保险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众所周知,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应对风险管理的最好方法。深化保险纠纷对接机制建设,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化实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任务、关注民生、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体现,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保险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有益实践。要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对接机制建设,将其作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抓手,积极发挥专业领域与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建立对接机制的“试验田”和示范作用,畅通消费者表达诉求渠道,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诉讼与行业调解的有机联系和协调,形成正常的工作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行业法治治理水平,依法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为世界保险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归根结底,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品”,与我们熟悉的社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下,被保险人的投保范围和投保水平也是不同的。消费者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属性后,必须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产品,积极增加对保险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有效防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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