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十一长假,比往年都多了一天。
身未动,心已远。
忙碌了大半年的你,是否已经订好了机票,准备开启新的旅程?是否会担心旅行社“不靠谱”,遇到种种出行问题?
不怕,小编整理了一些与旅行相关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借鉴。哪怕遇到问题,我们也能依法维权!
老周通过旅游网站预定了一款境外旅游产品,并支付了全部费用。该项产品中包含有“境外旅行附加旅程延误险”,约定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等因素,导致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时间,保险公司应按每延误4小时赔偿3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保险金额为900元。
6月21日,老周按预定时间赶到机场,在苦苦等待了6个小时后,被告知原计划搭乘的航班因天气原因被取消。因该航空公司未能安排替代航班,旅游网站于24日将全部旅行费用退还给了老周。
后来,老周要求获赔旅程延误险,保险公司却称飞机延误发生后,旅游网站退还了全部旅行费用,这其中就已包含了保险费。既然保险费已退还,那保险合同就已解除,因此不同意赔偿。于是老周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保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解除合同。老周按计划搭乘的航班被取消导致行程延误,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给付条件,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