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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居民医保待遇提高至每人每年550元 报销比例由55%提高至60%

[ 2020-09-28 08:27 ]   来源:[ 哈尔滨新闻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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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哈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又提高了

  近日,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哈医保发〔2020〕45号),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01

  财政补助又提高了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550元。2021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至310元。

  02

  个人负担进一步降低了

  自2021年1月1日起,成人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由55%、70%、75%提高至60%、75%、80%,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55%提高至60%。

  03

  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范围扩大了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享受困难人员待遇标准。

  04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认定流程简化了

  简化了“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申报认定流程,对未通过特殊慢性病认定且已明确诊断为“两病”的患者,直接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确保将符合“两病”条件的困难群体及时全部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05

  参保缴费期及待遇期更加明晰了

  (一)9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待遇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12月21日至3月31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待遇期为自缴费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

  (三)4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待遇期为自缴费后3个月(含缴费当月)至当年12月31日。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缴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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