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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邦保险公司简介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是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全资附属公司。1931年上海创立,总部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该公司为一家多元化的保险公司,是东南亚最大的人寿保险集团。其分公司、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遍及东南亚及澳洲。该公司在中国有多家分公司,颇具影响。

 友邦重疾险保障的疾病

    癌症、失明、慢性肾功能衰竭、失聪、暴发性病毒性肝炎、严重烧伤、再生障碍性贫血、瘫痪、中风、肌营养不良症、急性心肌梗塞、阿耳茨海默氏症、冠状动脉外科手术、良性脑肿瘤、主动脉外科手术、重型脑损伤、心瓣膜手术、细菌性脑脊髓膜炎、重要器官移植手术、植物人、帕金森氏症、多样性硬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肝病末期、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失语。
    2006年1月20日:梁秀霞等六位友邦保户委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辉,向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发送律师函件,以其购买的“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守护神”)产品合同条款存在明显欺诈内容为由,要求全额退保。并称达不到要求,将提起集体诉讼。
    函件称友邦在签订合同时“由于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合同“一些显失公平的条款内容至今才被我们知晓,而且约定这些条款存在明显的、故意的欺诈行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返还保险费,函件中列举了相关的事实和理由,认为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对“某些疾病的释义违背了基本的医学原则”。
    2006年1月23日:6名投保人收到了深圳友邦的第一次回函,称公司“要研究一下”,并没有给投保人做出一个明确答复。
    2006年2月8日:深圳友邦客户服务中心的第二封回函明确拒绝了全额退还保险费的要求。
    2006年2月9日:深圳友邦基于6位投保人在1月20日提出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要求,依据相关法规及约定,缮发了关于同意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客户保险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的通知。
 

    2006年2月20日: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马辉和胡小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起诉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状称,投保人购买的“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对某些疾病的释义定义违背了基本医学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只有在死亡之后才能得到赔偿,这已让重疾险的保险目的失去了价值和意义。而友邦深圳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据《合同法》,请求法院撤销保险合同,并判令友邦深圳退还已收取投保人的全部保险费。

    2006年3月30日:原定于今日开庭的友邦重疾险案并没有开庭,当事人双方选择了在这一天进行和解。就在当日,马辉与深圳友邦方面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此案终未走向诉讼。据了解,此次和解是由友邦主动提出,友邦中国区总裁也介入了此案的和解程序。

    2006年6月:今年春节后引起广泛关注的友邦重疾险风波近日再起波澜,又有36名友邦重疾险的投保人表示将于近期提起诉讼。

何谓“重疾险”
    所谓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
重大疾病应该具备三个的特点:
    1、威胁生命的病情;
    2、有机会存活;
    3、花费大。符合上述条件的病非常多,但保险公司一般只选择发病率较高的20-30个大病作为保险公司承保的病种。
    随着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关心大病保险的人也越来越多。许多消费者认为,只要是重大疾病就可以得到理赔,但往往事与愿违。大病保险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险种,消费者对一些疾病的概念不是很了解,就可能导致对保险的期望值过高。
    大病保险并不能避免风险的发生,它只是使投保人家庭生活质量不会因大病而受到太大的影响。
 
      记者看到,同上次事件一样,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争论的焦点仍然集中在重疾的定义及诊疗手段。投保人认为合同对重疾定义“不符合医学原理”,前次事件中医学专家也“一致认为合同上的限制条款很苛刻”。友邦则表示,其重疾险“并非是一款赔付苛刻的保险产品”,对重疾的定义是按照通常描述辅之以是否合格的判断要素的方式进行约定的,以确保疾病的严重程度符合赔付标准”。(全文)
   
 
      律师胡小领表示,合同条款里关于“癌症”、“暴发性病毒性肝炎”、“急性心肌梗塞”、“严重烧伤”、“肌营养不良症”、“良性脑肿瘤”等释义,均不符合医学原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大多数情况下,病人只有在死亡之后才能得到赔偿,这已经让重大疾病险的保险目的失去了价值和意义。
   
    针对该事件,友邦保险曾表示,公司的重疾险产品是在遵循专业性、科学性的基础上进行开发、设计、定价的,各项保险合同条款的拟定严格遵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截至2005年底,该产品已经累计共赔付超过4000多万元, 98%的赔款用于投保人的医疗费用,死亡赔付仅占2%,其中,“癌症”的赔付近90%,心脏类疾病、良性脑肿瘤的赔付也位居前列。重疾险起到了应有的经济救助及保障功能。       从去年底起,重疾险“保死不保生”在保险业内及被保险人中掀起了风波。今年3月,保监会首次对风波作出口头回应,“关于网上重疾险‘只保死不保健康'的说法,并不符合事实,也并不准确。”保监会同时表示,将从与消费者关系最紧密的产品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行业标准条款制定工作,推出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并将尽快出台重疾险行业标准,包括重大疾病的定义、疾病的种类、条款等等。
       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要根据需要量力而行,在您做出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决定前,特别是在保险合同上签自己的名字前,一定要认真研读条款,有疑问可及时咨询保险公司、代理人或相关专业人士,只有在对合同认同的前提下才能签字,这样才能有效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同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和其他保险产品结合起来购买,这样才能让你的保险合同发挥最大的效益。
  《在中国千万不能买保险选读》
    当初保险代理人给我们的解释是,你万一生了大病,看病需要很多钱,有了这份保险,你看病的钱就是保险公司给你出,你家里人就不会那么着急上火了,但是现在经过医生仔细审核这个保险后,却对其中的内容给了这样的解释:
    (1)癌症:…………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依据。
    医生解释:现在癌症的病理诊断全都是依靠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如果不包括这两种,那就只能切样检查,但是这种检查方法就排除了现在发病率比较高的癌症(例如肺癌,胃癌,食道癌等等)以及中早期癌症,所以你要么就得一个世界上都罕见的癌症,要么就捱到晚期再去医院检查。
    (2)暴发性病毒性肝炎:…………其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a. 肝性脑病,出现意识障碍;
    b. 持续性黄疸,且肝功能急剧退化;
    c. 弥漫性肝小叶结构破坏,仅剩下倒塌的支架结构。
    医生解释:a和b任何一项要是符合的话,这个人就已经没什么活路了,何况是两项都符合,你要是达到这个程度,医生已经不可能给你治疗了,直接让你准备后事。至于c,就更缺德了,这个c规定的诊断就是只有尸检才能出来的结果,也就是说,你不死,是绝对没有可能得到赔偿的,就算你死了,也未必能得到赔偿,因为尸检结果,未必完全符合c。
    (3)冠状动脉外科手术:因冠状动脉疾病而接受一条或以上的光状动脉的开胸手术,…………但不包括血管成形术、激光治疗或其他在动脉之内做手术。
    医生解释:开胸手术的目的就是做血管成形术,否则就没有必要开胸,但是人家不包括了,所以,这一条相当于没有保,因为自相矛盾,不可能做得到。
    (4)良性脑肿瘤:……不包括垂体腺瘤、脑囊肿、肉芽肿、脑动静脉畸形 听神经瘤、脑膜和脊髓肿瘤,…………
    医生解释:很惭愧,医生感到自己见识太少,因为他所知道的良性的脑肿瘤,只有上述不包括的这几种,除此之外不知道还有其它的什么良性脑肿瘤。
    为了这个案子,相关人士特地查阅了美国权威的保险业教材,发现国内的重疾险合同基本上是从外文直接翻译过来的。从这个角度看,
似乎没有歧视国人。可教材上的说明是这是给予投保人的临终关怀,是善后费用,供投保人偿还贷款,接受更好的治疗以及购买因病所需的一些生活设备等,可以有尊严地离开人世。这与中国的 情况完全不同。在许多西方国家,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都比较完善,只有到人患了末期重症时,重大疾病险才开始发挥作用,是最深层次的医疗保障(全文)。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目前重大疾病保险中的问题不仅在于产品本身,也存在于保险营销员的误导宣传,导致客户形成了错误的保险期待。只有消除客户的错误期待,还重大疾病保险的真实面目才是解决目前重疾险产品问题的关键。将保险条款进行标准化和通俗化,同时通过保险监管部门和法院的解释将有关条款的内容进行明确化和统一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压缩保险业务员误导宣传的空间,才能够使客户对重疾险产品形成一个正确的保险期待。只有形成客户对重疾险产品的合理期待,才能赢得客户对重疾险产品的信心。
    [编后语]
      不必急于评判对错。事实上,近年来因为“无理由”拒赔吃了官司的保险商屡见不鲜。确切地说,友邦案掀开的只是当今保险业通病的“冰山一角”,它将保险业弊病放大了千倍万倍给我们看。

     我们想问,在这场纷争中当“看客”的每家中国保险商,如果将自家保单条款拿出来这样一番推敲,谁能确保自己不会惹上官司?

专题策划:中国保险网专题组   文字:赵建   制作:陈昱荣   邮箱:service@china-insurance.com   电话:010-6442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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