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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2022-07-09 10:05 ]   来源:[ 网络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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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2年合理提高筹资标准,巩固提升待遇水平,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做好医保支付管理,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补助力度,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标准人均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相应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960元。继续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切实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通知》提出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对2022年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提出工作要求。一是稳定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二是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功能,合力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三是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做好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此外,《通知》要求,要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工作,统筹协调开展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采。2022年底国家和省级(或跨省联盟)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3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5个以上。做好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和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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