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失业保险民生保障政策内容!
(一)失业保险金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可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同步办理),可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第1-12个月按照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第13-24个月按照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失业补助金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申领标准按照我市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三)价格临时补贴按照文件要求,符合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条件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二、申领方式1、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最后一次失业前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自治区范围内各人社综合柜员窗口进行申领;2、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3、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4、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请;5、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进行申领;6、价格临时补贴无需申请,在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价格临时补贴随待遇一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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