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网1月6日讯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遇到了一些挫折,尤其是2017-2018年互联网人身保险连续两年负增长,但并不影响互联网保险概念股的普及。2020年12月14日,银监会发布了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这个新规定很重,继续引爆朋友圈,各种解读也层出不穷。2021年1月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是最近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52条所指的“另行规定”文件。
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竞争加剧,市场参与者增多,在互联网上获取客户的成本飙升,保险本身确实难以销售。存在销售方逼迫保险公司产品生产者、价格竞争不合理、同质产品大量出现等因素,互联网渠道也出现了以往线下保险的一些弊端。误导销售,混淆信息逐渐出现。这个《通知》的一个核心点是明确互联网寿险的运营门槛,即具有一定能力的保险公司可以运营互联网寿险业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网上个人保险可以销售的产品范围进行了较大调整。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寿险的专属产品仅限于意外险、健康险(护理险除外)、定期寿险、十年及以上普通寿险、十年及以上普通年金险,以及银监会批准的其他寿险产品。
“征求意见稿”的主体条件中,列出了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四个主要条件:
①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②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③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
④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含)以上
综合来看,大部分保险公司都符合上述条件。偿付能力不足120%、核心偿付能力低于75%的公司甚少。
互联网保险也发展了近十年。为什么寿险行业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产品限制。按照老《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规定》的说法,其实能开展网校的产品很少。尤其是寿险业务员的重要产品,如长期储蓄的年金保险、万能\分红\投资等新产品、两险产品、长期保障的长期重疾保险、医疗保险等,都无法在网上销售,实际上压制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已经突破了只在互联网上销售保险产品的初级模式。借助互联网营销思维、便捷的服务体验和基于大数据的产品创新能力,互联网保险明显为保险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虽然目前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乱,但互联网保险的固有优势正在逐渐体现出来。
公开、透明、甚至可追溯的信息传输是互联网的重要优势,也是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监管规则要求的层面上,各互联网保险业务实体基本履行了合作机构信息披露和产品条款及责任主动通知的义务。但对于消费者来说,清楚准确地了解一款保险产品是前提,但判断最适合自己、性价比最高的保险产品还是要靠“逛一逛”,互联网保险可以用更少的成本完成这个使命。此外,互联网保险正在不断整合线上线下自愿,建立健全保险、查询、理赔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标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互联网保险的生态链中,保险机构不再包含整个保险销售链,主要为专业保险中介公司和互联网公司提供销售保险产品的流程和场景。这些技术服务公司大多以技术创新为主,参与产业链,因为没有保险销售许可证。传统保险由保险公司主导,垄断所有利益,而网络保险则有其自身的功能特点。目前,科技服务公司和互联网公司的参与度还不够高。整个产业链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