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拖车的费用是否是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原告危某将车借给自己的朋友陆某,后陆某驾驶车辆在余江区某乡道碰撞到道路上的护栏,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拖送至深圳进行维修,托运费6000元,维修费67695元,该两笔费用均由原告自行垫付,被告保险公司至今未进行任何赔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原告危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案外人陆某持有有效驾驶证在保险期内驾驶车辆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应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财物损失为车辆维修费67700元,未超出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6769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拖车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地为余江区某乡道,原告在可就近修理的情况下将车辆拖运至深圳修理,产生6000元的拖车费,实际上扩大了原有损失,但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称该车是新车,是在深圳4S店购买,放在非4S店修理不放心,故法院对该项主张予以部分支持,酌情认定为拖车费3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67695元和拖车费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03法官说法投保人在发生事故车辆被拖走维修之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申请时需提供拖车费发票、车辆维修发票、保单与交警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在可就近修理的情况下将车辆拖运至异地所产生的拖车费,实际上扩大了原有损失,属于非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在未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该部分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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