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将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省将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旨在进一步健全民生保障体系,大力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我省将通过激励多缴多得、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普惠和倾斜相结合及体现子女孝善的原则,切实推进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工程,其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入口补)比基本养老保险相应档次提高一倍,因此鼓励参保的城乡居民多缴费、长缴费。届时,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都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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