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强制保险条款的排除看强制保险
编者按:就保险合同条款而言,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往往是被保险人关注的焦点,而免责条款往往被忽视。正是这种主观上的忽视,为以后的索赔埋下了纠纷的种子。
从强制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来看,强制保险与传统商业保险的除外责任有很大不同。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在关注强制保险的同时,应对强制保险的免责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详细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总结起来,不外乎两类。
第一类是需要先行赔付后再追偿的除外责任。
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第(一)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
……10、11、12、13、14、15、15、16、16、17、18、18、19、19、19、18、19、19、19、19、19、18、19、19、19、19、19、19、19、19、19、10、19、19、19、19、10、19、10、19、19、19、19、19、19、19、19、19、19、19、19、19、19、19、19、19、19、1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期间造成事故的;(4)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伤者追偿。
“在该条中,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规定人身损害的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后,可以向受害人追偿。
保险公司不负责受害人生命体征平稳后的医疗费用,费用将由受害人直接支付。这里强调,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受责任限额和垫付范围限制,抢救费用最高垫付金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救援费用最高垫付限额为1600元。垫付范围是人身伤害的抢救费用,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
对于保险公司支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伤者追偿。在传统的商业保险中,保险公司不会对除外责任产生的费用进行先行赔付和赔偿。
第一类是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先行赔付的除外责任。
交强险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和保险机动车辆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业、行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受害人财产贬值、修理后价值减少等其他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在本条中,第一免责事由所指的故意行为是指受害人对交通事故后果的主观和心理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将其作为免责事由。需要区分的是,受害人故意违反交通规则(比如逆向行驶),但受害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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