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赔偿损失责任的限制。
为了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全面、充分的意外险赔偿,不因为意外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意外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赔偿责任时,通常把握以下三个界限。
1)限于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按照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测算的意外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根据赔偿原则,事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目的是使其在经济上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意外保险人只能根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固定价值意外险和重置价值意外险除外),不得超过损失金额。但如果赔偿太少,他所遭受的损失就无法得到完全补偿;如果补偿过多,就会造成不当得利。
2)限于意外保险金额
意外保险金额是意外保险人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意外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但不能高于意外保险金额。
3)在被保险人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意外保险利益的范围内,是意外保险人赔偿损失财产的基础和前提。
因此,意外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得超过其对受损财产的意外保险利益。
举个例子,同样在上面的例子中,假设被保险人以1: 1的比例与他人合伙购买了房屋,在意外险合同中只有一方是被保险人。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事故保险人损失赔偿责任的上述三个限额的分析,不难发现这三个限额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而且,意外保险人在对特定损失进行赔偿时,需要在实际损失、意外保险金额和意外保险利益中选择最低的标准作为最终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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