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金缴费比例拟提高至21%,提高养老金缴费比例。
《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法制办官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草案对深圳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诸多重大修改,包括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缴费基数、提高单位缴费比例等。
养老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草案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名称改为《深圳经济特区条例》。
同时,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由原来只适用于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含企业管理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全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规定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自费用人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及其他。
深圳户籍无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深圳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述人员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还应参加当地补充养老保险。
建议将单位供款比例提高3%。
按照现行政策,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
修订草案进一步将缴费基数定义为上月工资。修改后规定,用人单位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新入职、再就业或新成立用人单位的员工,第一个月的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此外,修订草案还提出,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由现行职工工资的18%提高到21%,其中职工个人缴费率不变,高出的3个百分点由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的13%缴纳,按现行政策为10%。
交了15年的外地人,可以每月领钱。
根据修订草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含失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所改变,不再以户籍作为区分条件。修改后有两个简单的条件: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草案还增加了一条规定,退休前已在深圳登记或者未在深圳登记满10年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以申请按月缴纳养老保险,直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缓缴、少缴或者不缴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诉和举报。逾期申诉举报的,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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