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乡养老保险1日将相互转移 # 32;个人账户存款可以随同转移。
7月1日起,新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移,个人账户的金额也随之转移。
近日,自治区人社厅发布关于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新疆农民工将从中受益。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 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那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当你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相应待遇。
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量大,时间便捷要求高,新疆将按照简化操作、方便群众的原则,于6月底前完成业务管理系统调整,尽快实现与人社部门程序对接,确保政策法规准确执行。
据新疆方面介绍,农民工之所以不愿意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是因为养老保险要求的缴费年限是15年,而且工作地点不固定,很多人在一个城市呆不了几年。但如果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能够自由转换,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就可以解决,更有利于城乡人口的流动。
据了解,自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来,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是新疆最大的两项养老保险制度。
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其实暂行办法就是按照优先保留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则,提高参保人的养老待遇,让农民工的保险待遇得到保障,积极性得到提高。
申请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审核,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书面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联络函,提供相关资料;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联络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完成参保缴费信息传输和系统衔接的基金转移手续。收到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资金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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