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新政策
杭州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新政策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分两种情况:参保人未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当期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期缴费基数确定,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已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按照缴费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统一执行。
此外,缴费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该对象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
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发放。
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中断的月数,可在次年3月底前申请缴费。
比如2013年中断缴费,在2014年3月底之前,可以申请2013年中断月份的缴费。
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确定如下:杭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谁参加?答:杭州市以下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雇工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持有《网络创业就业证》的网络创业者参照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问: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缴费标准如何确定?答:参保人未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其当年缴费基数确定,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按缴费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参保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按照缴费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统一执行。
缴费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该对象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
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发放。
问: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怎么办?答: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下列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满15年:主城区户籍人员;在主城区参保满10年的萧山区、余杭区、杭州市户籍人员;跨省流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主城区为接收待遇地点。
一次性缴费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按月缴费不满7年的,允许继续缴费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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